第 5 次修法(113.0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30870181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3.01.1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曾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茲為應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警力所需,增置員額一千六百八十人;另依據考試院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第十二屆第二二○次會議及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三屆第一四三次會議決議,修正警察官職務跨列官等之體例,以符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規定,爰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副總隊長之官等為「警正至警監」,並增置一人,員額修正為二人。 二、修正主任秘書之官等為「警正至警監」。 三、修正科長備考欄內文字為「督察科科長,由督察長兼任」。 四、督察職稱增置一人,員額修正為五人。 五、秘書職稱增置一人,員額修正為四人。 六、副大隊長職稱增置四人,員額修正為八人。 七、警務正職稱增置二十六人,員額修正為四十五人。 八、督察員職稱增置一人,員額修正為九人,並修正備考欄內文字為「內四人為大隊督察員,列警佐至警正」。 九、中隊長職稱增置七人,員額修正為十六人。 十、刪除隊長職稱,並減列員額三人。 十一、修正副中隊長之官等為「警佐至警正」,並增置七人,員額修正為十六人。 十二、刪除副隊長職稱,並減列員額三人。 十三、修正保防管理員之官等為「警佐至警正」,並增置一人,員額修正為四人。 十四、修正警務員之官等為「警佐至警正」,並增置十九人,員額修正為五十九人,另刪除備考欄內文字。 十五、修正分隊長之官等為「警佐至警正」,並增置二十八人,員額修正為六十人,另刪除備考欄內文字。 十六、修正小隊長之官等為「警佐至警正」,並增置一一八人,員額修正為二五四人,備考欄內文字修正為「內十六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十七、修正警務佐之官等為「警佐至警正」,並增置十三人,員額修正為五十二人,另刪除備考欄內文字。 十八、修正偵查佐之官等為「警佐至警正」,並減列四十人,員額修正為一二○人。十九、技佐職稱增置一人,員額修正為五人。 二十、警員職稱增置一四七七人,員額修正為二三七○人。 二十一、辦事員職稱增置五人,員額修正為三十二人。 二十二、增訂人事室專員職稱,官等列薦任,職等列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員額二人。 二十三、人事室科員職稱增置七人,員額修正為十二人。 二十四、增訂主計室專員職稱,官等列薦任,職等列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員額二人。 二十五、主計室科員職稱增置五人,員額修正為十二人。 二十六、編制員額修正為三一二○人。 二十七、修正本編制表生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