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14.1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4.11.05 修正)》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曾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施行。茲配合該總隊協助處理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法令之查緝業務移撥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減列偵查佐員額六十人,並因各警察機關主任秘書為業務幕僚長,督察長則為勤務幕僚長,二者之職責程度相當,為合理化警察官職位結構,參照現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體例,調整督察長職務等階與主任秘書相同,爰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副總隊長之官等為「警監」。 二、修正督察長之官等為「警正至警監」。 三、增訂股長職稱,官等列警正,員額五人。 四、警務正職稱減列五人,員額修正為四十人。 五、偵查佐職稱減列六十人,員額修正為六十人。 六、編制員額修正為三千零六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