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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4 次修法(0.01.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20830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13 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 二、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三、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