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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1 次修法(105.09.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5140326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總說明(105.09.29 訂定)》 為協助災區受災民眾災後儘速重建家園,並周全照顧災區受災之民眾,總統業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定之。」為減少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以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保險費支出,並延續保險年資,以維護其保險權益,爰訂定「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受災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之資格與期間計算等事項。(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受災被保險人資料之提供方式。(第四條) 三、受災被保險人受災時,欠繳保險費之滯納金處理方式。(第五條) 四、受災被保險人預繳保險費之處理原則。(第六條) 五、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