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1.10.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1002385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施行(原名稱: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新名稱: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立法總說明
《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修正總說明(111.10.14 修正)》 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發布,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本辦法原係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三項授權訂定。鑑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災害防救法,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條次,並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基於農民社會保險制度之一致性,及現行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本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修正本辦法之授權法源。(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開辦,增列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為補助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三、增列不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之規定,依法取消被保險人資格者,應退還政府補助保險費。(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條文生效日期,定明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