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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 4 次修法(110.12.3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195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0.12.30 修正)》 住宅法施行細則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住宅法施行之日施行,曾經歷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四日。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五二七五一號令修正公布,茲配合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納入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爰修正本細則第二條規定,增訂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認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