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 次修法(0.08.0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6081127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總說明(106.08.01 訂定)》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公布施行。依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同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利建築容積獎勵之計算方式明確化,以鼓勵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爰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共計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基準容積及原建築容積之用詞定義。(第二條) 二、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者,其獎勵項目及其容積獎勵額度。(第三條) 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規定、建築基地退縮、建築物耐震設計、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與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者為建築容積之獎勵項目及其獎勵額度規定。(第四條至第十條) 四、起造人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容積獎勵應辦理規定及保證金計算公式。(第十一條) 五、優先申請獎勵容積項目。(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