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3.04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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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二、原建築容積: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依申請重建計畫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但該合法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不適用之。
-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者: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 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獎勵額度。
- 取得候選等級智慧建築證書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獎勵額度。
-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者: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重建計畫申請者,得適用修正後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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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3.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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