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者: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 2.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該條規定了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根據第一項,取得耐震設計標章的建築物,可以獲得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作為獎勵額度。根據第二項,依照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進行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並符合結構安全性能的建築物,可以獲得不同級別的獎勵額度。第一級為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六,第二級為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四,第三級為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二。另外,根據第2款,前述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這些資訊來自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根據此法規的例子,如果一棟建築取得了耐震設計標章,那麼它的獎勵容積額度將是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十。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棟建築符合住宅性能評估的結構安全性能,並且通過了評估辦法的要求,則它可以根據評估的級別獲得不同的獎勵容積額度。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