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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2.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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