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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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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但該合法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1條規定,若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建築基地未達200平方公尺,且鄰接的合法建築物屋齡均未達30年,則可以獲得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二作為容積獎勵額度。但若該合法建築物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的要求時,則不適用該獎勵規定。 參考資料: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50&FLNO=4-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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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1 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容積獎勵額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