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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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但該合法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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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1條規定,若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建築基地未達200平方公尺,且鄰接的合法建築物屋齡均未達30年,則可以獲得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二作為容積獎勵額度。但若該合法建築物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的要求時,則不適用該獎勵規定。 參考資料: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50&FLNO=4-1)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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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