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3

快速跳轉
  1. 1.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2. 2.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3. 3.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4. 4.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5. 5.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
  6. 6.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的規定,這項法條適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的合法建築物。具體來說,適用於以下情況之一的建築物: 1.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或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 範例:如果某建築物因經建築主管機關評估有危險之虞,並通知建築物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強或拆除,則該建築物可以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一款。 2.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範例:如果某建築物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發現其結構安全性未達到最低標準,則該建築物可以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二款。 3. 屋齡三十年以上,且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 範例:如果某建築物已經有三十年以上的屋齡,且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耐震能力未達到一定標準,同時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則該建築物可以適用該條例第3條第三款。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4條,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提供不實之簽證或評估報告書,這是該條例第5條的規定。 該條例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需制定有關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及其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查等相關事項的辦法,這是該條例第6條的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及註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52)

立法沿革 2

(1060425 制定)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具有文資價值之建築物,不應率爾重建,反而應以維護、整修為首要考慮之方法,爰明示排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除依建築法規外,災害防救法規亦有相關適用餘地。為解決日益老人化社會,「昇降設備」允宜成為建築物亟需設備,爰列為重建條件。

(1090417 修正)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原第二項但書規定,合併辦理重建之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第一項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以下簡稱危老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不得合併重建,於實務執行,可能間接造成畸零地或地籍零碎,或部分小面積之危老建築物基地無法合併,致依建築法規規定設置安全梯時,造成設計不易或平面可利用空間過小等問題。為促進都市土地整體規劃利用,提高合併鄰地辦理重建之彈性,鼓勵擴大重建計畫面積,以提高重建效益,刪除原第二項但書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之限制。   二、基於公平性、避免容積獎勵及稅捐減免浮濫,一併修正第六條增訂第五項規定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本條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一千平方公尺為限;另修正第八條第一項,增訂但書明定超過第三條第一項面積部分之合併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不得減免稅捐,併予說明。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1060425 制定)

具有文資價值之建築物,不應率爾重建,反而應以維護、整修為首要考慮之方法,爰明示排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除依建築法規外,災害防救法規亦有相關適用餘地。為解決日益老人化社會,「昇降設備」允宜成為建築物亟需設備,爰列為重建條件。

(1090417 修正)

一、依原第二項但書規定,合併辦理重建之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第一項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以下簡稱危老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不得合併重建,於實務執行,可能間接造成畸零地或地籍零碎,或部分小面積之危老建築物基地無法合併,致依建築法規規定設置安全梯時,造成設計不易或平面可利用空間過小等問題。為促進都市土地整體規劃利用,提高合併鄰地辦理重建之彈性,鼓勵擴大重建計畫面積,以提高重建效益,刪除原第二項但書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之限制。   二、基於公平性、避免容積獎勵及稅捐減免浮濫,一併修正第六條增訂第五項規定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本條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一千平方公尺為限;另修正第八條第一項,增訂但書明定超過第三條第一項面積部分之合併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不得減免稅捐,併予說明。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