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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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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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2條,本條例中央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進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工作時,由相應的政府部門來負責協調、監督和執行工作。例如,在台灣,內政部負責督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計畫,而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負責在各自的轄區內執行相關工作。
立法沿革 1 版
(1060425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060425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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