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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81 條(停止使用及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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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2. 2.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81條授權主管機關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傾頹朽壞建築物限期命拆,逾期得強制拆除並向所有人追償費用。

Q · 政府真的可以強制拆我家的老屋嗎?

可以,但須先鑑定、通知、限期,程序有瑕疵可訴願翻盤

依建築法第81條,當建築物傾頹或朽壞而危害公共安全時,主管機關應通知停止使用、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得強制拆除,費用由所有人負擔。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啟動須有專業鑑定與合理拆除期限,程序有瑕疵者所有人可於收到通知30日內提訴願。

深度解讀

如果有一天你收到一張公文,要求你限期拆除自己的房子,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政府怎麼能逼我拆我自己的房子」。但這條法律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在房子已經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時候,不只是建議,是命令屋主拆。逾期不拆,政府可以強制拆除,而且強制拆除的費用會回頭算到屋主頭上。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屋主住址不明、聯絡不上,政府連通知都不用,直接公告就能拆。這條是台灣老屋管理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法律地雷。你以為破舊老屋只是「外觀醜」,但對隔壁鄰居來說,那是隨時會掉磚塊砸死人的危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占有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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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8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