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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80 條(審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前條書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者,發給拆除執照;不合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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