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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80 條(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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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前條書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者,發給拆除執照;不合者,予以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80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須於收到拆除執照申請書件起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發給拆除執照,不合規定予以駁回。

Q · 申請拆除執照,主管機關可以拖多久才回覆?

五天。逾期未審不是比較慢,是違法。

依建築法第 80 條,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拆除執照申請書件之日起五日內必須審查完竣,合於規定發給拆除執照、不合規定予以駁回,沒有第三種「再等等」。但若申請文件有缺漏需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這五日。逾期未處理且非因補正者,承辦機關即屬違反法定審查時限。

深度解讀

政府部門做事最讓人崩潰的就是「等」。你買了一棟舊房子要拆掉重建,光是等拆除執照就被拖三個月,建商每天跟你抱怨進度、利息每天滾。但你可能不知道,這條法律明文寫死了:主管機關收到你的申請後,五個工作天內必須給你答覆,要嘛核准、要嘛駁回,沒有第三個選項叫「再等等」。如果承辦人員拖過五天還沒處理,他不是「比較慢」,他是違反法律規定。這條看起來只是個程序規定,但它是你手上的時鐘:你可以拿著這條去質問承辦員、去找他的主管、去打 1999 申訴。大多數人不知道有這條,所以被拖三個月也只能等。知道的人,五天一到就開始施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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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8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收到前條書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者,發給拆除執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8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