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80 條(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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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80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須於收到拆除執照申請書件起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發給拆除執照,不合規定予以駁回。
Q · 申請拆除執照,主管機關可以拖多久才回覆?
五天。逾期未審不是比較慢,是違法。
依建築法第 80 條,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拆除執照申請書件之日起五日內必須審查完竣,合於規定發給拆除執照、不合規定予以駁回,沒有第三種「再等等」。但若申請文件有缺漏需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這五日。逾期未處理且非因補正者,承辦機關即屬違反法定審查時限。
深度解讀
政府部門做事最讓人崩潰的就是「等」。你買了一棟舊房子要拆掉重建,光是等拆除執照就被拖三個月,建商每天跟你抱怨進度、利息每天滾。但你可能不知道,這條法律明文寫死了:主管機關收到你的申請後,五個工作天內必須給你答覆,要嘛核准、要嘛駁回,沒有第三個選項叫「再等等」。如果承辦人員拖過五天還沒處理,他不是「比較慢」,他是違反法律規定。這條看起來只是個程序規定,但它是你手上的時鐘:你可以拿著這條去質問承辦員、去找他的主管、去打 1999 申訴。大多數人不知道有這條,所以被拖三個月也只能等。知道的人,五天一到就開始施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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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