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9 條(拆除執照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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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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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79條規定拆除執照申請須備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缺件即退。
Q · 申請拆除執照要準備什麼文件?
申請書+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依建築法第79條,申請拆除執照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如權狀、登記謄本)或「其他合法證明」(如法院判決、共有人同意書、違章建築通知書)。兩道門:第一道證明你對建物有處分權,第二道處理無權狀或共有等特殊情形。文件不齊建管處直接退件,無補救緩衝。
深度解讀
拆房子在法律上比蓋房子還要嚴格,這條決定了一件你可能從沒想過的事:誰有資格在法律上「拆掉一棟建築」。光是有鑰匙不行,光是住在裡面不行,連光是有權狀有時候都不夠。建管處看的是「權利證明文件」加上「其他合法證明」兩道門。第一道門證明你對這棟建築有處分權,第二道門處理特殊情況:法院判決、政府強拆通知、共有人同意書都算。少一份,案件直接退件,不會給你任何補救的緩衝。最常踩雷的是繼承來的房子,阿公留下的老屋三個兄弟都同意打掉重蓋,但只要繼承登記沒辦完、共有人同意書漏了一個簽名,建管處就會把你退到原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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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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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