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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79拆除執照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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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79條規定拆除執照申請須備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缺件即退。

Q · 申請拆除執照要準備什麼文件?

申請書+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依建築法第79條,申請拆除執照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如權狀、登記謄本)或「其他合法證明」(如法院判決、共有人同意書、違章建築通知書)。兩道門:第一道證明你對建物有處分權,第二道處理無權狀或共有等特殊情形。文件不齊建管處直接退件,無補救緩衝。

白話解讀

拆房子在法律上比蓋房子還要嚴格,這條決定了一件你可能從沒想過的事:誰有資格在法律上「拆掉一棟建築」。光是有鑰匙不行,光是住在裡面不行,連光是有權狀有時候都不夠。建管處看的是「權利證明文件」加上「其他合法證明」兩道門。第一道門證明你對這棟建築有處分權,第二道門處理特殊情況:法院判決、政府強拆通知、共有人同意書都算。少一份,案件直接退件,不會給你任何補救的緩衝。最常踩雷的是繼承來的房子,阿公留下的老屋三個兄弟都同意打掉重蓋,但只要繼承登記沒辦完、共有人同意書漏了一個簽名,建管處就會把你退到原點。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79條為拆除執照之申請程序規範,要求拆除人提出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以確認申請人對該建築物具有處分權,避免單一持分人或無權人擅自拆除共有或他人建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沒有權狀的老房子能合法拆嗎?

如果是真正沒有權狀的老房子(例如未辦保存登記的),需要其他合法證明,例如戶籍謄本、稅單、土地登記等可證明你對該建物有處分權;若是違建,主管機關發出的違建通知書即為合法證明。內行人提示:未保存登記的老建物拆除申請最容易卡關,建議先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再申請拆除執照。

Q2共有的房子,其中一個共有人不同意拆,怎麼辦?

沒辦法強制申請。建築法第79條要求的權利證明文件,實務上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不同意,只能走民法第823條共有物分割訴訟,拿到判決後憑判決書申請拆除執照。內行人提示:判決書本身會被視為其他合法證明,是繞過共有人卡點最徹底的方法,但訴訟通常要一到兩年。

Q3拆除執照要準備什麼文件?

申請書+權利證明文件(權狀、登記謄本)或其他合法證明(判決、同意書、違建通知書),兩擇一證明處分權。

Q4什麼是權利證明文件?

證明你對建物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是申請拆除的入場券。

Q5什麼算其他合法證明?

權狀以外可證明拆除合法的文書:法院確定判決、共有人同意書、違章建築通知書、地政登記、稅單等。

Q6拆除執照是什麼?

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允許合法拆除建築物的行政處分,無照拆除可被勒令停工並開罰。

Q7拆除執照怎麼申請?

確認處分權→備齊權利證明或其他合法證明→處理繼承共有違建特殊情形→填申請書送建管處→依§80審查核發。

Q8沒有權狀的房子怎麼申請拆除?

先到地政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取得權狀,或改用稅單、戶籍謄本、違建通知書等其他合法證明。

Q9繼承的房子拆除前要做什麼?

先辦完繼承登記取得權狀,再取得全體繼承人簽署的拆除同意書,缺一不可。

Q10怎麼處理共有人不同意拆除?

嘗試協商或買下其應有部分;談不攏依民法823提共有物分割訴訟,憑判決書作為合法證明申請。

Q11拆除執照 vs 建造執照差在哪?

建造執照審查新建的安全與法規符合性;拆除執照重在確認申請人對建物的處分權與拆除合法性。

Q12權利證明文件 vs 其他合法證明哪個好用?

權屬清楚有權狀時用權利證明最快;無權狀、共有、繼承或違建時只能走其他合法證明,取得較耗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ights_proofother_legal_proof
證明性質權利證明文件(權狀、登記謄本)其他合法證明(判決、同意書、違建通知)
適用情境一般有保存登記、權屬清楚的建物未保存登記、共有爭議、繼承未辦、違建
常見卡點有信託、抵押、共有時仍會被要求補件需主管機關或法院文書,取得耗時

rights_proof

證明性質
權利證明文件(權狀、登記謄本)
適用情境
一般有保存登記、權屬清楚的建物
常見卡點
有信託、抵押、共有時仍會被要求補件

other_legal_proof

證明性質
其他合法證明(判決、同意書、違建通知)
適用情境
未保存登記、共有爭議、繼承未辦、違建
常見卡點
需主管機關或法院文書,取得耗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15条(建築物を除却する際の除却届)
韓國건축법 제36조(건축물의 철거·멸실 신고)
德國各邦建築法 Landesbauordnung 之拆除告知(Abbruchanzeige),聯邦無統一條號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icle L451-1(permis de démoli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601210 全文修正)

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1210 全文修正)

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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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79 條規定:「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