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8 條(拆除執照之請領)
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 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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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78條規定建築物拆除原則上須先請領拆除執照,未領照動工屬違規;但雜項工作物、政府通知拆、危急傾頹、違章命令拆四款情形免請領。
Q · 拆自己的房子也要先申請執照嗎?
依建築法第78條,建築物拆除原則上應先請領拆除執照,未領照即動工屬違規行為,可能被勒令停工、處罰,承包廠商亦會被連帶處罰。但書設有四款免請領例外:雜項工作物(第16條)、政府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通知限期拆除、傾頹朽壞有危險之虞須立即拆除、違章建築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或強制拆除。惟符合第83條情形之古蹟、歷史建築仍受限制不得逕拆。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塊地,上面有一棟舊房子要打掉重蓋,你會直覺以為「自己的房子想拆就拆」。錯。在台灣,拆房子和蓋房子一樣,都需要政府發執照。沒拿拆除執照就動工,本身就是違規行為,可能被勒令停工、罰錢,承包的怪手師傅也會被連帶處罰。但這條法律真正狡猾的地方是那個「但書」:四種情況可以不用申請。其中最重要的兩個你必須記住:一是政府已經通知你限期拆除(你不拆他來拆);二是房子傾頹有立即危險(救命比申請重要)。第三款看起來最寬鬆,但實務上是地雷區,因為「危險到必須立即拆」由誰認定?等你拆完了,主管機關來說「沒那麼危險嘛」,違章責任全部回到你身上。古蹟和歷史建築(第83條情形)就算符合免請領條件,也絕對不能動。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78條為建築物拆除的執照管制規範,確立「拆除前應先請領拆除執照」原則,並設四款免請領例外(雜項工作物、政府通知拆、危急傾頹、違章命令拆),同時以第83條古蹟保存為優先限制條款,構成台灣建築管理中拆除工程合法性的核心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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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三十年老透天要打掉重建,真的要先申請拆除執照嗎?▾
要。除非符合建築法第78條但書四款(雜項工作物、政府通知拆、危急傾頹、違章被命令拆),否則拆除執照是必要程序。拆除執照通常與重建建造執照分開申請(第79條),但實務上很多縣市受理併案申請可加速流程。建議先向主管機關或建築師事先諮詢,各縣市併案彈性差異大。
Q2頂樓加蓋的違建,自己拆掉算不算違法?▾
違建本身不合法,但自行拆除違建實務上主管機關通常不處罰。要注意三點:拆除過程造成樓下漏水或結構受損仍負民事責任;廢棄物清運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若其實是合法增建(有報竣工)則須走拆除執照流程。拆前先調建物登記謄本確認合法與違章部分。
Q3鄰居說房子是危樓要立即拆,但我覺得還能住,他能直接拆嗎?▾
不能。第三款「傾頹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須由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非個人說了算。共有建物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片面動工,可能涉及毀損他人財產的民刑事責任。遇爭議應立即向建管處申請鑑定,由主管機關認定建物狀態。
Q4拆除執照怎麼申請?▾
委託建築師依建築法第79條備件,向當地建管處送件,審查核發後才能動工,台北市約14-30工作日。
Q5拆除執照是什麼?▾
拆除建築物前向主管建築機關請領的許可,是後續重建、貸款、稅務調整一切合法動作的起點憑證。
Q6哪四種情況免領拆除執照?▾
雜項工作物、政府通知限期拆、傾頹危險須立即拆、違章經命令拆;但古蹟、歷史建築仍受第83條限制。
Q7雜項工作物是什麼?▾
建築法第7條所定的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等非建築物之工作物。
Q8拆自己的老房子重建怎麼跑流程?▾
確認不適用四款例外→委託建築師備件→向建管處申請拆除執照(可與建造執照併案)→領照後動工→憑照辦理後續手續。
Q9拆除執照要申請多久?▾
依各地方自治條例,台北市約14-30工作日,與建造執照併案者整體時程更長,建築業常見舊建物拖垮工期。
Q10違建自己拆要不要申請?▾
違建自行拆除實務上通常不罰,但拆除致樓下受損仍負民事責任、廢棄物須合法清運,合法增建則仍要走拆除執照。
Q11鄰居違法拆除害我家受損怎麼舉證?▾
拍照存證拆除前後狀況、施工日期、承包商資訊,主管機關開出的違規處分書是民事求償關鍵證據。
Q12拆除執照 vs 建造執照差在哪?▾
拆除執照管拆除、建造執照管新建,兩者分開申請(第79條),部分縣市受理併案加速整體流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eed_permit | exempt |
|---|---|---|
| 適用情形 | 一般建築物拆除 | 雜項工作物/政府通知拆/危急傾頹/違章命令拆 |
| 事前程序 | 須先請領拆除執照 | 免請領(但古蹟仍受第83條限制) |
| 未依規定後果 | 勒令停工、罰鍰、承包商連帶罰 | 符合要件者不罰,但舉證責任在行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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