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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78 條(拆除執照之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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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 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78條規定建築物拆除原則上須先請領拆除執照,未領照動工屬違規;但雜項工作物、政府通知拆、危急傾頹、違章命令拆四款情形免請領。

Q · 拆自己的房子也要先申請執照嗎?

要。原則上拆除前須先請領拆除執照

依建築法第78條,建築物拆除原則上應先請領拆除執照,未領照即動工屬違規行為,可能被勒令停工、處罰,承包廠商亦會被連帶處罰。但書設有四款免請領例外:雜項工作物(第16條)、政府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通知限期拆除、傾頹朽壞有危險之虞須立即拆除、違章建築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或強制拆除。惟符合第83條情形之古蹟、歷史建築仍受限制不得逕拆。

深度解讀

你買了一塊地,上面有一棟舊房子要打掉重蓋,你會直覺以為「自己的房子想拆就拆」。錯。在台灣,拆房子和蓋房子一樣,都需要政府發執照。沒拿拆除執照就動工,本身就是違規行為,可能被勒令停工、罰錢,承包的怪手師傅也會被連帶處罰。但這條法律真正狡猾的地方是那個「但書」:四種情況可以不用申請。其中最重要的兩個你必須記住:一是政府已經通知你限期拆除(你不拆他來拆);二是房子傾頹有立即危險(救命比申請重要)。第三款看起來最寬鬆,但實務上是地雷區,因為「危險到必須立即拆」由誰認定?等你拆完了,主管機關來說「沒那麼危險嘛」,違章責任全部回到你身上。古蹟和歷史建築(第83條情形)就算符合免請領條件,也絕對不能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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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78 條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六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