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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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 2.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16 條規定小規模、低造價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得免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但豁免標準由各縣市建管規則自訂,標準不一。
Q · 蓋小東西到底要不要請建築師、要不要申請?
看當地縣市建管規則,標準各縣市不同
依建築法第 16 條,造價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的建築物與雜項工作物,可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但「一定標準」是多少,法律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自己的建築管理規則中訂定,所以同一個鐵皮屋在 A 縣免請建築師、在 B 市可能要全套。動工前打電話到當地建管單位問門檻最準。
白話解讀
你想在自家後院蓋一個小儲藏室,或在農地搭一個工具棚,第一個念頭可能是「要不要請建築師畫圖?要不要找營造廠?」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出口:規模小、造價低的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可以免請建築師設計、免營造業承造。但魔鬼在第二項:到底「多小」「多便宜」才算豁免?答案不在這條,而是在你戶籍地的縣市政府訂的「建築管理規則」裡。台北市的標準和屏東縣的標準可能完全不同。同一個鐵皮屋在 A 縣免申請,在 B 市可能就要全套建照。你以為的「小工程」會不會踩線、要不要花十幾萬請建築師,全看你查不查得到當地那本規則。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16 條為授權性(委任立法)規範,規定造價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的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並將該豁免標準的具體訂定權限授權給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規定,形成中央定原則、地方定細節的雙層管理架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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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後院想搭一個小鐵皮屋,到底要不要申請?
看當地縣市的建築管理規則。每個縣市對免由建築師設計的造價和規模標準都不同。最快的方式:打電話到當地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科,直接問雜項工作物的免設計門檻是多少。要注意:就算免建築師設計,可能還是要申請雜項執照,只是免簽證而已,免設計不等於免申請。
Q2建築師說我的工程要簽證,但廠商說不用,聽誰的?
兩個都不能直接信。唯一可靠依據是當地建築管理規則。建築師可能保守、廠商可能樂觀,直接調出條文把造價和規模填進去比對最清楚。邊界案件寧可請建築師簽證,幾萬塊簽證費遠低於違建拆除費加罰鍰,且違建紀錄會影響日後房屋買賣。
Q3免建築師設計等於免申請建照嗎?
不是。免建築師設計可能仍需申請雜項執照或簡易建照,只是不用建築師簽章;完全免申請是更小一級的工程。搞混這兩者會讓你以為合法,其實仍是違建。
Q4豁免標準為什麼每個縣市不一樣?
因為建築法第 16 條第 2 項把造價金額與規模標準的訂定權,授權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自行規定,繁華都市與鄉村農地因此可以有不同標準。
Q5建築法第 16 條是什麼?
規定小規模、低造價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得免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並把豁免標準授權給地方政府訂定。
Q6什麼叫雜項工作物?
依建築法第 7 條,指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塔、煙囪、圍牆、散裝倉等非建築物之構造物。
Q7建築管理規則是什麼?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規範轄內建築管理細節的自治法規,免設計門檻就寫在裡面。
Q8免設計和免申請差在哪?
免設計是不用建築師畫圖簽章,但可能仍要申請雜項執照;免申請是連執照都不用,門檻更小。
Q9小工程怎麼確認要不要申請?
先判斷是建築物還是雜項工作物,再查當地建管規則門檻,把造價規模對照後向建管單位確認。
Q10豁免標準去哪裡查?
上工程所在地縣市政府網站找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或直接打電話到建管單位問門檻。
Q11被檢舉違建怎麼辦?
立刻查當地建管規則確認是否在豁免範圍,提造價證明與條文向建管處申覆,拆除處分有 30 天訴願期。
Q12怎麼證明我的工程符合豁免?
備妥當地規則條文號、工程造價計算書與現場照片,向建管單位提出,空口主張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意義 | 是否仍須申請執照 | 依據 |
|---|---|---|---|
| 免由建築師設計 | 不用建築師畫圖簽章 | 可能仍須申請雜項執照/簡易建照 | 建築法第 16 條第 1 項 |
| 完全免申請 | 連執照都不用申請 | 否,但須符合更小規模門檻 | 各縣市建築管理規則 |
意義
- 免由建築師設計
- 不用建築師畫圖簽章
- 完全免申請
- 連執照都不用申請
是否仍須申請執照
- 免由建築師設計
- 可能仍須申請雜項執照/簡易建照
- 完全免申請
- 否,但須符合更小規模門檻
依據
- 免由建築師設計
- 建築法第 16 條第 1 項
- 完全免申請
- 各縣市建築管理規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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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71216 制定)
私有建築未經申請核定並領得建築執照以前,擅自興工建築者。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起造人及承造人,得處以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以下罰鍰,或於必要時將該建築物拆除之。 公有建築有前項情事時,得由市縣主管機關勒令承造人停工,共通知起造機關補行申請核定程序,或報請核定建築之機關令其拆除。
(0330830 全文修正)
公私建築計劃經核定給照後,如於興工前或建築中變更原計劃時,仍應依第七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0891201 修正)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第二項中省(市)政府訂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修正由為縣(市)政府訂定;第一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私有建築未經申請核定並領得建築執照以前,擅自興工建築者。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起造人及承造人,得處以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以下罰鍰,或於必要時將該建築物拆除之。 公有建築有前項情事時,得由市縣主管機關勒令承造人停工,共通知起造機關補行申請核定程序,或報請核定建築之機關令其拆除。
公私建築計劃經核定給照後,如於興工前或建築中變更原計劃時,仍應依第七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省(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為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第二項中省(市)政府訂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修正由為縣(市)政府訂定;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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