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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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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2. 2.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16 條規定小規模、低造價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得免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但豁免標準由各縣市建管規則自訂,標準不一。

Q · 蓋小東西到底要不要請建築師、要不要申請?

看當地縣市建管規則,標準各縣市不同

依建築法第 16 條,造價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的建築物與雜項工作物,可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但「一定標準」是多少,法律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自己的建築管理規則中訂定,所以同一個鐵皮屋在 A 縣免請建築師、在 B 市可能要全套。動工前打電話到當地建管單位問門檻最準。

深度解讀

你想在自家後院蓋一個小儲藏室,或在農地搭一個工具棚,第一個念頭可能是「要不要請建築師畫圖?要不要找營造廠?」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出口:規模小、造價低的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可以免請建築師設計、免營造業承造。但魔鬼在第二項:到底「多小」「多便宜」才算豁免?答案不在這條,而是在你戶籍地的縣市政府訂的「建築管理規則」裡。台北市的標準和屏東縣的標準可能完全不同。同一個鐵皮屋在 A 縣免申請,在 B 市可能就要全套建照。你以為的「小工程」會不會踩線、要不要花十幾萬請建築師,全看你查不查得到當地那本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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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6 條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