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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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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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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範國產建築材料品質達標時,得限制同類產品進口。民國64年刪除,理由是該規定屬國際貿易管理範疇,與建築管理無直接關係,且不需立法即可由行政機關執行,留在建築法中體例不合。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1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內容為國產建材保護條款,民國64年因屬國際貿易管理範疇、與建築管理無直接關係而刪除。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71216 制定)

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者,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0330830 全文修正)

私有建築,未經申請核定並領得建築執照以前,擅自興工建築者,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起造人及承造人,得處以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以下罰鍰,或於必要時將該建築物拆除之。   公有建築有前項情事時,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勒令承造人停工,並通知起造機關補行申請核定程序,或報請核定建築之機關令其拆除。

(0601210 全文修正)

國產建築材料品質及規格合於規定標準並足資供應時,內政部得建議有關機關限制同類產品之進口。

(06412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事關國際貿易管理,與建築管理無直接關係,且不經立法,亦可執行,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1216 制定)

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者,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0330830 全文修正)

私有建築,未經申請核定並領得建築執照以前,擅自興工建築者,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起造人及承造人,得處以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以下罰鍰,或於必要時將該建築物拆除之。   公有建築有前項情事時,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勒令承造人停工,並通知起造機關補行申請核定程序,或報請核定建築之機關令其拆除。

(0601210 全文修正)

國產建築材料品質及規格合於規定標準並足資供應時,內政部得建議有關機關限制同類產品之進口。

(0641226 刪除)

本條事關國際貿易管理,與建築管理無直接關係,且不經立法,亦可執行,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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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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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7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