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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年判字第 26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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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判字第 264 號

日期 51 年 07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原告所有房屋,既係舊有違章建築,即無臺灣省政府令頒八七水災緊急處理辦法所定其修理得不請領修建證明書逕行興工及材料不受限制之適用(參照臺灣省政府四八、九、十府建土字第三六九五二號令),而其將原來竹泥牆壁改造為磚牆,既已改變原形及構造,亦即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後段「不改變原形及構造」之規定不符,其情形應屬建築物之改造,依建築法第一條規定應有建築法之適用,被告官署通知限期修改為合於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後段之情形,逾期即予拆除,揆之建築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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