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182 號
判例要旨
原告與陳某間如就基地所有權或通行權有何紛爭,固屬私權之爭執,但原告以都市計劃及公共安全為理由,請求被告官署轉飭陳某拆除其在通巷中中所築之圍牆,則係請求被告官署就其主管職權為行政行為。被告官署通知拒絕原告拆除圍牆之請求,亦係本於行政權力而對原告所為之消極處分,不能謂係私法上之行為。姑不論該陳某應否留出基地為都市計劃所定之巷路,但被告官署之通知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原告自得循行政爭訟程序以求解決。再訴願決定認為本件屬於私權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主張其通行權利,不得提起訴願,其見解殊有誤會,應予撤銷,由受理再訴願官署就實體上審查,另為再訴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