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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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建築法第 18 條還有效嗎?
建築法第 18 條已於民國 64 年刪除。刪除前最後版本規範內政部對建築構造及建材品質規格之調查研究與管理,立法者認為工業產品管理屬行政權範圍、不需立法即可執行,故整條退場。引用建築法時請勿再援用本條。
白話解讀
建築法第 18 條已於民國 64 年刪除。歷經三次內容更迭,從建築線指定、違規處罰執行、到建築材料品質規格管理,最後立法者認為工業產品管理屬行政權範圍,不透過法律也能執行,整條退場。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18 條為已刪除條文。歷經民國 27、33、60 年三次全文修正(建築線指定 → 違規處罰執行 → 建材品質管理),於民國 64 年刪除,現行建築法不含本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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