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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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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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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建築法第 18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64 年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建築法第 18 條已於民國 64 年刪除。刪除前最後版本規範內政部對建築構造及建材品質規格之調查研究與管理,立法者認為工業產品管理屬行政權範圍、不需立法即可執行,故整條退場。引用建築法時請勿再援用本條。

深度解讀

建築法第 18 條已於民國 64 年刪除。歷經三次內容更迭,從建築線指定、違規處罰執行、到建築材料品質規格管理,最後立法者認為工業產品管理屬行政權範圍,不透過法律也能執行,整條退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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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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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8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