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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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建築法第 18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64 年刪除,現行法無此條
建築法第 18 條已於民國 64 年刪除。刪除前最後版本規範內政部對建築構造及建材品質規格之調查研究與管理,立法者認為工業產品管理屬行政權範圍、不需立法即可執行,故整條退場。引用建築法時請勿再援用本條。
白話解讀
建築法第 18 條已於民國 64 年刪除。歷經三次內容更迭,從建築線指定、違規處罰執行、到建築材料品質規格管理,最後立法者認為工業產品管理屬行政權範圍,不透過法律也能執行,整條退場。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18 條為已刪除條文。歷經民國 27、33、60 年三次全文修正(建築線指定 → 違規處罰執行 → 建材品質管理),於民國 64 年刪除,現行建築法不含本條。
立法沿革 4 版
(0271216 制定)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已經公布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或在已經公布道路之境界線以內另定建築線。 前項建築線之指定,於必要時得由省主管建築機關為之。
(0330830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者,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構造及建築材料之品質、規格,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經常調查研究,輔導其改進,必要時並得予以限制。
(06412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工業產品之管理,且不經立法亦可執行,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已經公布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或在已經公布道路之境界線以內另定建築線。 前項建築線之指定,於必要時得由省主管建築機關為之。
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者,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建築構造及建築材料之品質、規格,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經常調查研究,輔導其改進,必要時並得予以限制。
本條有關工業產品之管理,且不經立法亦可執行,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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