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建築法19

快速跳轉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19 條授權政府製訂標準建築圖樣供人民選用,選用者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可省下設計費。

Q · 蓋房子一定要請建築師嗎?

不一定,選用政府標準圖可免建築師簽章

依建築法第 19 條,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得製訂標準建築圖樣供人民選用,選用者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省下設計與簽章費。常見於農舍、社會住宅、災後重建。但結構技師簽證、建照規費等仍須依規定辦理。

白話解讀

你或許不知道,蓋一棟房子不一定要從零開始請建築師畫圖。內政部和地方政府其實準備了一系列「標準建築圖樣」放在那裡,只要你選用這些標準圖,就可以省下建築師設計費和簽章費。這對誰最有用?偏鄉地區、農舍興建、災後重建、社會住宅、政府想推廣的特定類型建築(例如綠建築、共同壁住宅)。這條法律的核心精神是:政府希望降低建築門檻,讓人民蓋得起標準化、安全性已被驗證過的房子。但問題是,大部分人從來不知道這個選項存在,於是默認去找建築師,多花了幾萬到十幾萬。資訊落差就是金錢落差。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19 條為建築簡化規範,授權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製訂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供人民選用,選用標準圖樣者於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以集中審查替代個案設計,降低標準化建築的興建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標準建築圖樣去哪裡找?

兩個地方: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官網和當地縣市政府建管處網站。各縣市更新頻率和圖樣品質差異很大。內行人提示:直接打電話到建管處問『貴單位有沒有提供建築法第19條的標準建築圖樣?』承辦會直接告訴你有沒有、在哪裡看,比自己摸索快十倍。

Q2選用標準圖真的比請建築師便宜嗎?

光看設計費當然便宜很多,可省下幾萬到十幾萬。但選用標準圖通常仍需技師簽證結構、申辦建照,這些費用照付,省下的主要是建築師個案設計費。內行人提示:基地形狀規則、需求標準化(典型農舍、單棟透天)很划算;基地特殊或有客製需求,標準圖反而綁手綁腳,請建築師重新設計較好。

Q3建築法第 19 條是什麼?

授權內政部及地方政府製訂標準建築圖樣供人民選用,選用者得免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Q4什麼是標準建築圖樣?

政府預先製訂、結構安全經審查的建築圖樣,常涵蓋農舍、社宅等標準化類型,供人民免費選用。

Q5免建築師設計及簽章是什麼意思?

選用標準圖者免除建築師個案設計與簽章要求,但結構部分仍需相關技師簽證。

Q6哪些建築最常用標準圖?

農舍、社會住宅、災後重建、政府推廣的綠建築或共同壁住宅。

Q7標準建築圖樣怎麼找?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官網與當地縣市建管處網站搜尋,或直接電話詢問承辦最快。

Q8選用標準圖怎麼申請建照?

選定圖樣後依建築法第30條備齊申請建造文件,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照。

Q9選用標準圖能省多少錢?

主要省建築師個案設計費,約數萬至十數萬,但技師簽證與建照規費仍須支付。

Q10農舍要用標準圖怎麼問?

向縣府建管處或農業處詢問有無標準農舍圖樣,選用後從設計到使用執照流程加快。

Q11選用標準圖 vs 委任建築師哪個划算?

基地規則、需求標準化選標準圖划算;基地特殊或客製需求高,委任建築師較佳。

Q12建築法第19條 vs 第16條差在哪?

第16條依造價規模免設計,第19條因選用政府標準圖而免設計,兩者豁免依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選用標準圖委任建築師
設計費免建築師設計費(省數萬至十數萬)需支付個案設計費
建築師簽章免簽章需建築師簽章
客製彈性受限於既有圖樣依基地與需求量身設計
適用場景農舍、社宅、災後重建等標準化建築特殊基地、客製需求

選用標準圖

設計費
免建築師設計費(省數萬至十數萬)
建築師簽章
免簽章
客製彈性
受限於既有圖樣
適用場景
農舍、社宅、災後重建等標準化建築

委任建築師

設計費
需支付個案設計費
建築師簽章
需建築師簽章
客製彈性
依基地與需求量身設計
適用場景
特殊基地、客製需求

立法沿革 4

(0271216 制定)

建築物應接連建築線,但有特殊情形,經市縣主管建築機關特許變通者,不在此限。

(0330830 全文修正)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已經公布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或在已經公布道路之境界線以內另定建築線。

(0601210 全文修正)

內政部、省(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0891201 修正)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省政府得制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說明書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政府制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1216 制定)

建築物應接連建築線,但有特殊情形,經市縣主管建築機關特許變通者,不在此限。

(0330830 全文修正)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已經公布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或在已經公布道路之境界線以內另定建築線。

(0601210 全文修正)

內政部、省(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0891201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省政府得制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說明書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政府制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9 條規定:「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