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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