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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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15 條規定營造業須設專任工程人員負施工責任,外國營造業設立則須經內政部許可、登記並領證始得營業。
Q · 找的營造廠沒有專任工程人員,工程出事誰負責?
依建築法 15 條,專任工程人員負施工責任
依建築法第 15 條第一項,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由其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若營造廠未依法設置,或以『借牌』方式讓工程師掛名卻不到場,等於沒有合法的施工責任人,工程出事時的求償對象與舉證基礎都會被動搖。外國營造業則須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依公司法登記、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三關後,始得營業。
深度解讀
工地上那位戴著工程帽、簽圖核章的工程師,可能是這家營造廠唯一的合法存在依據。建築法第 15 條規定,營造業必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專任』兩個字是關鍵,意思是這位工程師只能在這一家公司掛名,不能同時在其他地方兼職。為什麼這麼嚴?因為工程出事了,這位工程師就是要負施工責任的人,是法律上唯一能追究的對象。但業界長期存在『借牌』文化:一位工程師同時在三、五家小營造廠掛名收月費,公司根本沒有真正的工程把關。當你家裝修、買預售屋、或是公司要找小型工程的時候,多數人從沒想過要查這件事。出事了才發現,那家營造廠的專任工程人員根本不在公司,工程出問題時他什麼都不知道,公司也沒人能負責,你的求償空間瞬間縮小一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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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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