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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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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2. 2.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3. 3.外國營造業設立,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申請認許或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並應依前項管理規則之規定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15 條規定營造業須設專任工程人員負施工責任,外國營造業設立則須經內政部許可、登記並領證始得營業。

Q · 找的營造廠沒有專任工程人員,工程出事誰負責?

依建築法 15 條,專任工程人員負施工責任

依建築法第 15 條第一項,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由其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若營造廠未依法設置,或以『借牌』方式讓工程師掛名卻不到場,等於沒有合法的施工責任人,工程出事時的求償對象與舉證基礎都會被動搖。外國營造業則須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依公司法登記、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三關後,始得營業。

深度解讀

工地上那位戴著工程帽、簽圖核章的工程師,可能是這家營造廠唯一的合法存在依據。建築法第 15 條規定,營造業必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專任』兩個字是關鍵,意思是這位工程師只能在這一家公司掛名,不能同時在其他地方兼職。為什麼這麼嚴?因為工程出事了,這位工程師就是要負施工責任的人,是法律上唯一能追究的對象。但業界長期存在『借牌』文化:一位工程師同時在三、五家小營造廠掛名收月費,公司根本沒有真正的工程把關。當你家裝修、買預售屋、或是公司要找小型工程的時候,多數人從沒想過要查這件事。出事了才發現,那家營造廠的專任工程人員根本不在公司,工程出問題時他什麼都不知道,公司也沒人能負責,你的求償空間瞬間縮小一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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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5 條規定:「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外國營造業設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