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4 條(承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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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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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14條規定,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限於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未登記者不得合法承造。
Q · 找誰蓋房子才合法?隨便找師傅可以嗎?
承造人必須是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
依建築法第14條,建築物的承造人必須是「營造業」,而且限於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未登記的個人包工頭不能合法擔任承造人;承攬的工程規模還必須在該營造廠登記等級(綜合/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的承攬限額之內,否則同屬不合格承造人,建造執照的合法性會被連帶檢視。
深度解讀
在台灣蓋房子或做大規模翻修,法律上有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角色叫「承造人」。這個角色不是誰都能當的。第14條畫了一條死線:能當承造人的,只有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也就是政府核准、有營造業登記證書、有專任工程人員的法人公司。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當你找師傅蓋透天厝、找包工做大規模整修,如果對方不是登記在案的營造廠商,你的建造執照在法律上可能根本走不下去,遇到糾紛時的保障也會大打折扣。很多人以為「合約簽得清楚就好」,但合約寫得再漂亮,承造人不合法,整個工程的法律基礎就有問題。這條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刁難民間,而是把建築品質和公共安全綁定在一個有資格、有資本、有保險、跑不掉的法人身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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