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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建築法14承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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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14條規定,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限於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未登記者不得合法承造。

Q · 找誰蓋房子才合法?隨便找師傅可以嗎?

承造人必須是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

依建築法第14條,建築物的承造人必須是「營造業」,而且限於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未登記的個人包工頭不能合法擔任承造人;承攬的工程規模還必須在該營造廠登記等級(綜合/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的承攬限額之內,否則同屬不合格承造人,建造執照的合法性會被連帶檢視。

白話解讀

在台灣蓋房子或做大規模翻修,法律上有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角色叫「承造人」。這個角色不是誰都能當的。第14條畫了一條死線:能當承造人的,只有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也就是政府核准、有營造業登記證書、有專任工程人員的法人公司。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當你找師傅蓋透天厝、找包工做大規模整修,如果對方不是登記在案的營造廠商,你的建造執照在法律上可能根本走不下去,遇到糾紛時的保障也會大打折扣。很多人以為「合約簽得清楚就好」,但合約寫得再漂亮,承造人不合法,整個工程的法律基礎就有問題。這條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刁難民間,而是把建築品質和公共安全綁定在一個有資格、有資本、有保險、跑不掉的法人身上。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14條為承造人資格的定義性規範:建築物的承造人為營造業,且限於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此條與第13條(設計人、監造人為建築師)共同構成建築工程「設計—監造—施工」三方責任主體的資格門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我找的師傅是不是合法營造廠?

上全國營造業資訊管理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或統編,可查登記狀態、營造業等級、可承攬工程類別與承攬限額。土木包工業、專業營造業、綜合營造業是三個不同等級,能做的工程規模差很大;若工程規模超過對方承攬限額,就算有登記也屬不合格承造人。

Q2找了沒登記的人施工後悔了,怎麼辦?

先確認工程進度與執照狀況。還沒申請建造執照,最簡單是換正規營造廠重走流程;已發照但施工中,可以承造人不合法向當地建管處檢舉,要求停工並重新指定承造人。越早處理損失越小,拖到使照階段被退件,回頭整個拆掉重來成本高出好幾倍。

Q3建築法第14條是什麼?

規定建築物承造人必須是營造業,且限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是承造人資格的定義條。

Q4什麼叫承造人?

承攬施工、負施工責任的主體,依本條限於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與起造人、設計監造人分屬不同角色。

Q5營造業分哪幾級?

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三級,可承攬的工程規模與類別、承攬限額都不同。

Q6承造人和起造人差在哪?

起造人是申請建照、出資興建的人(第12條);承造人是實際施工負責的營造廠(第14條)。

Q7怎麼確認師傅是不是合法營造廠?

上全國營造業資訊管理系統查公司登記狀態、等級、可承攬類別與承攬限額,並要求出示營造業登記證書。

Q8找了沒登記的人施工怎麼補救?

還沒請照就換正規營造廠重走流程;施工中可向建管處檢舉要求停工並重新指定承造人。

Q9怎麼查對方營造業等級夠不夠?

比對工程規模是否超過該營造廠的承攬限額,超過即屬不合格承造人,與沒登記同層次。

Q10簽約前要對方出示什麼文件?

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最近的承攬工程手冊,支吾搪塞就是警訊。

Q11建築法第14條 vs 第13條差在哪?

13條管設計人、監造人(建築師);14條管承造人(營造業),分屬不同資格門檻。

Q12大規模翻修要不要受第14條限制?

看是否需送照,而非主觀認定翻修或建造。需送照即須由合法營造廠承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 第3条(建設業の許可)
韓國건설산업기본법 제9조(건설업 등록)
中國建筑法 第26条(承包单位资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71216 制定)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公私建築發給執照時,得酌收執照費。   前項執照費,不得逾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

(0330830 全文修正)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收到建築計劃後十日內,審查完畢,發給建築執照。   前項建築執照,指建造執照,改造執照或拆卸執照。   建築物傾頹或朽壞,非立即拆除有危險之虞者,業主或佔有人,得於呈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後,即行拆除,免領拆卸執照。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業廠商為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1216 制定)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公私建築發給執照時,得酌收執照費。   前項執照費,不得逾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

(0330830 全文修正)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收到建築計劃後十日內,審查完畢,發給建築執照。   前項建築執照,指建造執照,改造執照或拆卸執照。   建築物傾頹或朽壞,非立即拆除有危險之虞者,業主或佔有人,得於呈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後,即行拆除,免領拆卸執照。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業廠商為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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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4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