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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建築法 第 14 條(承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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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14條規定,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限於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未登記者不得合法承造。

Q · 找誰蓋房子才合法?隨便找師傅可以嗎?

承造人必須是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

依建築法第14條,建築物的承造人必須是「營造業」,而且限於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未登記的個人包工頭不能合法擔任承造人;承攬的工程規模還必須在該營造廠登記等級(綜合/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的承攬限額之內,否則同屬不合格承造人,建造執照的合法性會被連帶檢視。

深度解讀

在台灣蓋房子或做大規模翻修,法律上有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過的角色叫「承造人」。這個角色不是誰都能當的。第14條畫了一條死線:能當承造人的,只有依法登記開業的營造廠商,也就是政府核准、有營造業登記證書、有專任工程人員的法人公司。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當你找師傅蓋透天厝、找包工做大規模整修,如果對方不是登記在案的營造廠商,你的建造執照在法律上可能根本走不下去,遇到糾紛時的保障也會大打折扣。很多人以為「合約簽得清楚就好」,但合約寫得再漂亮,承造人不合法,整個工程的法律基礎就有問題。這條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刁難民間,而是把建築品質和公共安全綁定在一個有資格、有資本、有保險、跑不掉的法人身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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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4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