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13

快速跳轉
  1. 1.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2. 2.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3. 3.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縣(市)政府得報經內政部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13條規定設計監造人須為開業建築師,結構設備專業工程應交開業技師辦理,建築師負連帶責任。

Q · 房子結構出問題,只能告技師嗎?

不只。建築法13條建築師負連帶責任

依建築法第13條第一項但書,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交由開業技師辦理時,承辦建築師仍負連帶責任。意思是結構出問題時,被害人可同時對建築師與技師求償,挑賠得起的告,不必先釐清誰錯比較多。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則例外,可由建築師單獨辦理結構。

白話解讀

你家要蓋房子、改建、加蓋頂樓,找誰簽圖很重要。法律規定能在圖上蓋章的「設計人」和「監造人」,必須是「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不是有建築師證照就行,是要有開業執照在手。但這條真正藏的東西在但書:超過五層樓的房子,或是任何「供公眾使用」(餐廳、診所、補習班、商辦)的建築物,建築師不能一個人扛。結構、水電、消防這些專業工程,必須交給「依法登記開業的專業工業技師」處理,而且建築師還要負連帶責任。這代表什麼?如果你家的房子蓋完之後出了結構問題,你不只能告技師,建築師也跑不掉。連帶責任的意思是:你可以挑那個賠得起的告,兩個都拖下水。很多人簽約時只看建築師,不知道後面還有一整排技師,更不知道這條法律其實給了你雙重保險。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13條規範建築物設計人與監造人的資格與責任分配:設計監造人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結構、設備等專業工程須交由開業專業工業技師辦理,建築師對該部分負連帶責任,並就公有建築物與地方人才不足情形設例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築師朋友幫我畫圖簽名,但他沒在我這縣市開業,可以嗎?

不行。本條要求依法登記開業,而開業登記分縣市,建築師必須在工程所在地有開業登記,否則建管處會直接退件。掛名簽證一旦出事,掛名建築師仍負完整法律責任。

Q2建築師說結構問題不關他的事,叫我去找結構技師,我該怎麼辦?

這說法在法律上是錯的。本條第一項但書明定建築師對交辦的結構設備專業工程負連帶責任,你可選擇告建築師、告技師或一起告,賠償一次到位後他們內部再分攤。明確引用建築法13條第一項但書,對方態度通常立刻轉變。

Q3我家是三層樓透天,當年建築師說小房子不用技師複核,這正常嗎?

正常但要警覺。本條但書規定五層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可由建築師單獨辦理結構,沒有第二位專業技師複核。買30年以上中古透天建議花錢做一次結構安全鑑定。

Q4建築法13條是什麼?

規範建築物設計監造人資格與責任分配,要求須為開業建築師、結構設備交開業技師且建築師負連帶責任。

Q5什麼叫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

建築師考試及格後再向工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開業登記、取得開業證書者,才有設計監造資格。

Q6什麼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之建築物(餐廳、診所、補習班、商辦等),結構設備須強制交專業技師辦理。

Q7建築師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結構設備交技師辦理時建築師仍負全部賠償責任,被害人可挑建築師或技師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

Q8房子結構出問題怎麼向建築師求償?

向建管處調閱建照圖說與監造紀錄確認建築師與技師 → 委託第三方鑑定 → 寄存證信函主張13條但書 → 起訴時把建築師、技師、營造廠列共同被告。

Q9簽約前怎麼確認建築師有資格?

要求出示開業證書正本(非建築師證書),並在契約列明參與的結構、機電技師姓名與開業字號。

Q10建築瑕疵求償有沒有時效?

通常適用民法197條侵權2年或民法514條承攬瑕疵1年,從發現瑕疵或交屋起算,須儘速啟動鑑定與保全證據。

Q11怎麼證明是設計缺陷而非施工問題?

委託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報告區分設計與施工責任,搭配建照圖說、監造紀錄、設計變更通知佐證。

Q12建築師責任 vs 技師責任差在哪?

技師負專業工程直接設計責任,建築師負整合把關並對技師工作負連帶責任,對外被害人可任選一人求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建築士法 第3条(一定規模建築物の設計・工事監理は建築士の業務独占)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建筑师设计签字制度)
德國Bauordnungsrecht der Länder(Bauvorlageberechtigung)+ Architektengesetze der Länder
法國Loi n° 77-2 du 3 janvier 1977 sur l'architecture(recours obligatoire à l'architecte)
美國State architect & engineer licensing statutes(如 NCARB model law;無聯邦統一立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271216 制定)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建築計劃後,應於五日內發給建築執照。   前項建築執照,指建造執照,改造執照或拆卸執照。

(0330830 全文修正)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公有建築物之地點位置,私有建築物之地點位置,與設計結構,認為不合或妨礙當地都市計劃者,得加以改正。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者任之。   開業建築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省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項之限制。

(0641226 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省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高樓建築物結構之計算與建築物各種機電設備之設計與監造,須由專業之工業技師辦理,故將各種專業工業技師之業務及責任,增訂於本條文內。又為求各種設計及施工密切配合起見,故規定由承辦之建築師負責交辦,並連帶負責。   二、其餘為文字修正。

(0891201 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縣(市)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未修正;另為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第三項中省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建築物設計、監造應有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等相關規定之限制,修正為由縣(市)政府報准。

  • 名詞
  • 公眾名詞
  • 自治團體名詞
  • 名詞
(0271216 制定)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建築計劃後,應於五日內發給建築執照。   前項建築執照,指建造執照,改造執照或拆卸執照。

(0330830 全文修正)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公有建築物之地點位置,私有建築物之地點位置,與設計結構,認為不合或妨礙當地都市計劃者,得加以改正。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者任之。   開業建築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省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項之限制。

(0641226 修正)

一、高樓建築物結構之計算與建築物各種機電設備之設計與監造,須由專業之工業技師辦理,故將各種專業工業技師之業務及責任,增訂於本條文內。又為求各種設計及施工密切配合起見,故規定由承辦之建築師負責交辦,並連帶負責。   二、其餘為文字修正。

(0891201 修正)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項未修正;另為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第三項中省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建築物設計、監造應有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等相關規定之限制,修正為由縣(市)政府報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3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