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2 條(起造人)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12條規定,起造人為申請建造建築物之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負義務責任,法人則由負責人申請並承擔本法之義務與責任。
Q · 我只是幫人掛名建照的起造人,會有責任嗎?
會。法律上沒有「掛名」,登記是誰就是誰,扛全部責任
依建築法第12條,建築物的起造人就是申請建造的人,行政機關認登記不認實質。你幫親戚掛名、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廠房、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建物,都要承擔本法規定的義務與責任,包括違建罰款、拆除處置與訴願程序。私下的「我只是簽名幫忙」約定,對行政機關不生效力,只能事後民事向實際決策人求償。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起造人」只是建照申請書上的一個欄位、一個形式上的名字。錯得離譜。起造人是建築法所有義務和責任的歸屬點:違章建築被罰、施工違規、未經許可變更使用,第一個收到罰單的就是起造人。你幫親戚掛名申請建照,他做了違建你被追;你是公司負責人,公司蓋的廠房違規,第二項明文把「義務與責任」轉嫁到你個人身上。在這條法律的眼裡,沒有「掛名」這回事,登記是誰就是誰。看清楚這條,你就明白為什麼律師看到客戶把名字隨便交出去當起造人時會皺眉頭,因為他知道對方等於簽下了一份終身責任清單,自己卻完全沒意識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監護宣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