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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12 條(起造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2. 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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