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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12起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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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2. 2.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12條規定,起造人為申請建造建築物之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負義務責任,法人則由負責人申請並承擔本法之義務與責任。

Q · 我只是幫人掛名建照的起造人,會有責任嗎?

會。法律上沒有「掛名」,登記是誰就是誰,扛全部責任

依建築法第12條,建築物的起造人就是申請建造的人,行政機關認登記不認實質。你幫親戚掛名、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廠房、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建物,都要承擔本法規定的義務與責任,包括違建罰款、拆除處置與訴願程序。私下的「我只是簽名幫忙」約定,對行政機關不生效力,只能事後民事向實際決策人求償。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起造人」只是建照申請書上的一個欄位、一個形式上的名字。錯得離譜。起造人是建築法所有義務和責任的歸屬點:違章建築被罰、施工違規、未經許可變更使用,第一個收到罰單的就是起造人。你幫親戚掛名申請建照,他做了違建你被追;你是公司負責人,公司蓋的廠房違規,第二項明文把「義務與責任」轉嫁到你個人身上。在這條法律的眼裡,沒有「掛名」這回事,登記是誰就是誰。看清楚這條,你就明白為什麼律師看到客戶把名字隨便交出去當起造人時會皺眉頭,因為他知道對方等於簽下了一份終身責任清單,自己卻完全沒意識到。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12條為起造人之定義性規範,明定起造人即申請建造該建築物之人,並建立兩項責任穿透機制: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負義務責任;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則由其負責人申請並負責,使行政管理上的責任主體始終明確可追。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幫親戚掛名當建照起造人,他亂蓋違建會牽連我嗎?

會。在建築法的眼裡你就是起造人,沒有「掛名」這個概念(建築法第12條)。罰單會直接寄到你家,違章拆除費用會向你追討,因為你是登記在案的法律主體。你只能在民事上向親戚求償,但行政責任無法切割。

Q2我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蓋的廠房違規,是公司被罰還是我個人被罰?

主要是公司被罰,因為公司是法律上的起造人。但建築法第12條第2項明文把義務與責任轉嫁到負責人個人身上,你必須以個人身分介入處理違規事項,不能用「這是公司的事跟我無關」當擋箭牌。

Q3未成年的孩子名下要蓋房子,誰當起造人?

起造人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但申請動作和義務責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擔(建築法第12條第1項)。名義上是孩子,實際被追究的是父母,這個成本必須算進節稅或繼承規劃裡。

Q4起造人是什麼?

建造該建築物的申請人,是建築法所有義務與責任的歸屬點,違章第一個收到罰單的人。

Q5起造人和承造人、設計人差在哪?

起造人是申請主體並扛總責任,承造人負施工責任,設計人/監造人是建築師負設計監造。

Q6什麼叫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起造人是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時,由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承擔義務責任。

Q7起造人和建築物所有權人是同一人嗎?

不一定。起造人是申請建造的人,所有權登記另依民法物權,兩者可能分屬不同主體。

Q8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登記起造人?

向當地建管處申請建造執照影本,欄位上登記的名字就是法律上的起造人。

Q9起造人要怎麼變更?

於工程完工前向建管處申請變更,檢附原起造人同意書,完工後幾乎無法變更。

Q10被掛名起造人後想脫身要花多少時間?

把握動工到完工檢查前這段時間窗,拖過完工只剩民事求償,行政責任甩不掉。

Q11怎麼證明實際出資決策的是別人?

蒐集出資證明、LINE 對話、決策紀錄,但行政上仍認登記,這些主要用於民事求償。

Q12公司當起造人 vs 負責人當起造人差在哪?

公司是法律起造人,但第2項把義務責任穿透到負責人個人,違規處置須個人介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qizaorenchengzaorensheji
身分起造人(申請人)承造人(營造廠)設計人/監造人(建築師)
核心責任建築法義務責任總歸屬施工責任設計與監造責任
違規第一收單者視施工違規視監造疏失

qizaoren

身分
起造人(申請人)
核心責任
建築法義務責任總歸屬
違規第一收單者

chengzaoren

身分
承造人(營造廠)
核心責任
施工責任
違規第一收單者
視施工違規

sheji

身分
設計人/監造人(建築師)
核心責任
設計與監造責任
違規第一收單者
視監造疏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2条第16号・第6条(建築主=工事の請負契約の注文者または自らその工事をする者)
韓國건축법 제2조제1항제12호(건축주=건축물의 건축·대수선 등 공사를 발주하거나 직접 시행하는 자)
中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项目业主,承担报建与质量责任)
德國Bauherr(Landesbauordnungen / Musterbauordnung §§ 52 ff. — Person, die Bauvorhaben vorbereiten oder ausführen lässt; öffentlich-rechtliche Verantwortung)
法國Maître d'ouvrage(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 loi MOP n°85-704 — personne pour laquelle l'ouvrage est construit, titulaire du permis de construire)
美國Building permit applicant / owner(local building codes, IBC-based municipal ordinances — no unified federal statu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271216 制定)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公有建築物之地點、位置,私有建築物之地點位置與設計結構,認為不合者,得加以改正。

(0330830 全文修正)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地形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材料及用途。   五、各載重部份之計算。   六、新舊溝渠與陰井之地位大小及出水方向。   七、因建築之特殊情形,有應添具說明或圖樣者,其說明或圖樣。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0980512 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立法理由一、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爰將第一項之「禁治產者」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第二項未修正。

  • 監護宣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0271216 制定)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公有建築物之地點、位置,私有建築物之地點位置與設計結構,認為不合者,得加以改正。

(0330830 全文修正)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地形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材料及用途。   五、各載重部份之計算。   六、新舊溝渠與陰井之地位大小及出水方向。   七、因建築之特殊情形,有應添具說明或圖樣者,其說明或圖樣。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0980512 修正)

一、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爰將第一項之「禁治產者」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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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2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