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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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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12 條
(起造人)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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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
監護宣告
之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
法人
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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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建築許可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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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建築基地 §4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建築界限 §4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施工管理 §5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使用管理 §7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拆除管理 §7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8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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