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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12 條(起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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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
  2. 2.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12條規定,起造人為申請建造建築物之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負義務責任,法人則由負責人申請並承擔本法之義務與責任。

Q · 我只是幫人掛名建照的起造人,會有責任嗎?

會。法律上沒有「掛名」,登記是誰就是誰,扛全部責任

依建築法第12條,建築物的起造人就是申請建造的人,行政機關認登記不認實質。你幫親戚掛名、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廠房、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名下建物,都要承擔本法規定的義務與責任,包括違建罰款、拆除處置與訴願程序。私下的「我只是簽名幫忙」約定,對行政機關不生效力,只能事後民事向實際決策人求償。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起造人」只是建照申請書上的一個欄位、一個形式上的名字。錯得離譜。起造人是建築法所有義務和責任的歸屬點:違章建築被罰、施工違規、未經許可變更使用,第一個收到罰單的就是起造人。你幫親戚掛名申請建照,他做了違建你被追;你是公司負責人,公司蓋的廠房違規,第二項明文把「義務與責任」轉嫁到你個人身上。在這條法律的眼裡,沒有「掛名」這回事,登記是誰就是誰。看清楚這條,你就明白為什麼律師看到客戶把名字隨便交出去當起造人時會皺眉頭,因為他知道對方等於簽下了一份終身責任清單,自己卻完全沒意識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監護宣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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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2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