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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375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外國人擬於本國興建建築物,得否依建築法第 12 條規定,以建築物之「起造人」身分申請建築之疑義

主旨

關於外國人擬於本國興建建築物,得否依建築法第 12 條規定,以建築物之「起造人」身分申請建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署 96 年 9 月 29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60050864 號函。

二、查國際法上對境內外國人之待遇,係按國際法原則,以平等互患之相互主義賦予外國人應有之地位、符遇,國家給予境內外國人之待遇除基本人權外,原則上由國內法自行規定(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399 號判決意旨參照),此觀土地法第 18 條之有關外國人得在我國境內享有不動產之互患原則暨同法第 17 條不得將礦地、水源地等為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質於外國人之規定即明,是除明示限制或排除之事項,依互惠主義之精神,外國人似無不得享有之理。本件外國人可否依建築法第 12 條規定,以建築物之「起造人」申請建築,依內政部 66 年 6 月 20 日台內地字第 7286954 號函示意旨所稱:「外國人在本國申請建造執照,除依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應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外,建築法並無特別限制」等語以觀,外國人在建築法無限制或排除之情形者,似非不得為建築物「起造人」申請建築。惟本件仍涉貴署權責,如何之處,仍請就建築法規範意當暨其他營建相關法令併為考量卓酌。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375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發布,要旨:關於外國人擬於本國興建建築物,得否依建築法第 12 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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