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043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代理承攬人申辦台北市中正區臨○段三小段五○三地號上建物之預為抵押權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李○祥先生代理承攬人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台北市中正區臨○段三小段五○三地號上建物之預為抵押權登記疑義乙案, 貴部來函說明三所示結論,本部敬表同意。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一六五八○號函。

二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九四。

附件

內政部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一六五八○號主 旨:有關李○祥先生代理承攬人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偉○公司)申辦台北市中正區臨○段三小段五○三地號上建物之預為抵押權登記疑義乙案,敬請惠示卓見。

說明

一 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北市地一字第○九一三○○七二六○○號函辦理。

二 本案緣於李○祥先生代理承攬人偉○公司檢附經台北地方法院認證之補充承攬契約書、原簽訂之承攬合約及使用執照影本,單獨向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申請旨揭建物之預為抵押權登記。因卷附承攬契約書所載定作人為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好○公司) ,而現使用執照之起造人為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且起造人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該所申辦該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依法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又承攬人偉○公司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會同原定作人好○公司聲明拋棄該法定抵押權,致生得否受理申請人辦理預為抵押權登記疑義。

三 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三、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分為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及建築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所明定,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屬確定產權登記,現行登記未有建築完成應為登記之強制規定,亦即採任意登記,故本部認為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者,似僅得就定作人所有之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始得為之,本案申請之標的業經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其所有權人 (即變更後之起造人) 尚非承攬契約書所載之定作人,則地政機關似無從受理該項登記。以上見解是否適法?請惠示卓見。

四 隨文檢送相關資料影本乙份供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043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關於代理承攬人申辦台北市中正區臨○段三小段五○三地號上建物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