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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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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2. 2.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3. 3.應留設之法定空地,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11條規定,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永遠綁定其建築物。

Q · 我買的透天前面那塊空地能不能單獨賣?

若是法定空地就不能單獨賣

依建築法第11條第三項,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它在地籍上登記在你名下,但在建築法上永遠綁定該建築物,不能單獨處分、不能算進另一棟的建蔽率。只有獨立地號、不計入建蔽率的私人空地才能單獨買賣。

白話解讀

你準備買一棟透天,仲介指著前面那塊空地說「這也是你的」。你以為自己擁有了 30 坪院子,可以鋪石頭、搭涼亭、甚至日後拆掉建築單獨賣這塊地。錯。這 30 坪很可能是「法定空地」(為了符合建蔽率而被法律強制保留的空地),從建築物蓋好的那一刻起,它就永遠綁在這棟建築物上。你不能單獨賣,不能拿去算另一棟建築的容積率,不能任意分割移轉。它在地籍上是你的,但在建築法上是建築物的「附屬器官」,跟身體分不開。多數人是到要賣房子或社區想都更時才發現這個事實,但那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11條為建築基地之定義性規範,將建築基地界定為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應留設之法定空地,並確立法定空地不得分割、移轉、重複使用之管制原則,是台灣建築管理與不動產處分限制的核心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買的透天前面那塊地真的不能單獨賣嗎?

如果它是法定空地(建造時為符合建蔽率而強制保留的空地),就不能。建築法第11條第三項明定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但若是獨立地號、不計入建蔽率的私人空地則可單獨處分。差別在地政與建管的核准資料中可查清楚。

Q2建商把法定空地畫成停車位賣給住戶可以嗎?

看怎麼賣。若是使用權分配(按權狀比例使用)通常合法,因法定空地仍歸全體共有;若是所有權單獨分割賣斷給特定住戶,就違反第11條第三項。看權狀有沒有獨立車位編號與持分即可分辨。

Q3兩塊地申請建築前一定要合併成一宗嗎?

依第一項,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但實務上有合併使用(同意書加地籍套繪)的變通做法。是否真的辦合併登記會影響日後分次出售或繼承分配的彈性,須在建築申請前想清楚。

Q4法定空地是什麼?

為符合建蔽率而被法律強制保留、從建築完成起永遠綁定該建築物的空地,不能單獨處分。

Q5建築基地的定義是什麼?

依第11條,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原為數宗者應合併為一宗。

Q6什麼叫法定空地不得重複使用?

同一塊地不能同時算進兩棟以上建築物的法定空地,違者在核算時整案受影響。

Q7法定空地跟公設差在哪?

法定空地是建築法為建蔽率留設的空地,公設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共用部分,可能重疊也可能不是。

Q8怎麼確認一塊地是不是法定空地?

調建照、使用執照、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與法定空地計算表比對,數百元即可申請。

Q9發現法定空地被違建怎麼處理?

向當地建管處檢舉要求拆除回復原狀;若是建商原始瑕疵則評估民法瑕疵擔保提告。

Q10買透天前要看哪些文件防踩法定空地雷?

簽約前要求賣方提供建物測量成果圖、地籍圖、法定空地計算表三份比對,過戶後舉證責任翻轉。

Q11兩塊地要蓋一棟怎麼處理合併?

依第一項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或用合併使用同意書加地籍套繪的變通。

Q12法定空地 vs 獨立地號私人空地哪個能賣?

獨立地號不計入建蔽率的可單獨處分,法定空地不行,差別在建管核准資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法定空地獨立地號私人空地
可否單獨買賣不可(綁定建築物)可單獨處分
可否加蓋不可,覆蓋使建物失格依分區管制可建
可否算另棟建蔽率不可重複使用可獨立計算

法定空地

可否單獨買賣
不可(綁定建築物)
可否加蓋
不可,覆蓋使建物失格
可否算另棟建蔽率
不可重複使用

獨立地號私人空地

可否單獨買賣
可單獨處分
可否加蓋
依分區管制可建
可否算另棟建蔽率
可獨立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建築基準法 第53条(建蔽率)
韓國건축법 제55조(건폐율)
德國§ 19 BauNVO(Grundflächenzahl, GRZ)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coefficient d'emprise au sol, C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5

(0271216 制定)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地形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材料及用途。   五、各載重部份之計算。   六、新舊溝渠與陰井之地位大小及出水方向。   七、因建築之特殊情形有應添具說明或圖樣者,其說明或圖樣。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聲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住址職業,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建築物之使用性質。   三、起造人之土地權利,並附具證明文件。   四、建築師姓名住址及所領證書號數。   五、承造廠商。   六、建築期間。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   前項空地之保留,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0731026 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保留之空地」修正為「留設之法定空地」,以期明確。   二、明定建築物基地應合併為一宗後,始能建築。   三、增列第三項,規定法定空地不得任意分割、移轉及重複使用,以利建築管理。

(0920506 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明確授權訂定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內容,使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 名詞
  • 名詞
(0271216 制定)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地形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材料及用途。   五、各載重部份之計算。   六、新舊溝渠與陰井之地位大小及出水方向。   七、因建築之特殊情形有應添具說明或圖樣者,其說明或圖樣。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聲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住址職業,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建築物之使用性質。   三、起造人之土地權利,並附具證明文件。   四、建築師姓名住址及所領證書號數。   五、承造廠商。   六、建築期間。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   前項空地之保留,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0731026 修正)

一、將「保留之空地」修正為「留設之法定空地」,以期明確。   二、明定建築物基地應合併為一宗後,始能建築。   三、增列第三項,規定法定空地不得任意分割、移轉及重複使用,以利建築管理。

(0920506 修正)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明確授權訂定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內容,使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符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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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