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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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 2.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3.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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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11條規定,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永遠綁定其建築物。
Q · 我買的透天前面那塊空地能不能單獨賣?
若是法定空地就不能單獨賣
依建築法第11條第三項,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它在地籍上登記在你名下,但在建築法上永遠綁定該建築物,不能單獨處分、不能算進另一棟的建蔽率。只有獨立地號、不計入建蔽率的私人空地才能單獨買賣。
深度解讀
你準備買一棟透天,仲介指著前面那塊空地說「這也是你的」。你以為自己擁有了 30 坪院子,可以鋪石頭、搭涼亭、甚至日後拆掉建築單獨賣這塊地。錯。這 30 坪很可能是「法定空地」(為了符合建蔽率而被法律強制保留的空地),從建築物蓋好的那一刻起,它就永遠綁在這棟建築物上。你不能單獨賣,不能拿去算另一棟建築的容積率,不能任意分割移轉。它在地籍上是你的,但在建築法上是建築物的「附屬器官」,跟身體分不開。多數人是到要賣房子或社區想都更時才發現這個事實,但那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非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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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