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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50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經撤銷登記之營造業,其負責人於五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營造業登記。」,參照同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載明負責人姓名......。」之規定意旨,似係指該負責人於五年內不得為重行申請登記之營造業負責人;又此所謂之「負責人」,於營造業為公司組織時,其範圍如何﹖是否與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之負責人,作同一之解釋﹖經查本規則並無明文規定,似宜由貴部 (內政部) 參酌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與本規則之立法目的,本於職權自行認定較妥。

全文內容

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經撤銷登記之營造業,其負責人於五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營造業登記。」,參照同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載明負責人姓名......。」之規定意旨,似係指該負責人於五年內不得為重行申請登記之營造業負責人;又此所謂之「負責人」,於營造業為公司組織時,其範圍如何﹖是否與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之負責人,作同一之解釋﹖經查本規則並無明文規定,似宜由貴部 (內政部) 參酌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與本規則之立法目的,本於職權自行認定較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150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10 月 16 日發布,要旨: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經撤銷登記之營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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