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7-4 條
- 1.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 2.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 3.前項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受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之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從業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受理安全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使用許可證。
- 4.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之;其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 5.第二項之專業廠商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 二、應依原送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 三、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最低金額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四、應依規定保養台數,聘僱一定人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五、不得將專業廠商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 六、應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業務督導。 七、訂約後應依約完成安裝或維護保養作業。 八、報請核備之資料應與事實相符。 九、設備經檢查機構檢查或主管建築機關抽驗不合格應即改善。 十、受委託辦理申請安全檢查應於期限內申辦。
- 6.前項第一款之專業技術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將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 二、應據實記載維護保養結果。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專業廠商。
- 7.第二項之檢查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具備執行業務之能力。 二、應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 三、申請檢查案件不得積壓。 四、應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業務督導。 五、檢查員檢查不合格報請處理案件,應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複檢不合格之設備,應即時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 8.第三項之檢查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 二、應據實申報檢查結果,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應報請檢查機構處理。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所舉辦之訓練。 四、不得同時任職於二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 五、檢查發現昇降設備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應即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並儘速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 9.前八項設備申請使用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格式、維護保養期間、安全檢查期間、方式、項目、安全檢查結果與格式、受指定辦理安全檢查及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或團體之資格、條件、專業廠商登記證、檢查員證、專業技術人員證核發之資格、條件、程序、格式、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專業廠商聘僱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一定人數及保養設備台數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10.第五項第三款之保險,其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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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77-4 條規定電梯與機械停車設備須經竣工檢查取得使用許可證、由專業廠商定期保養並通過安全檢查才能使用,管理人未申請主管機關可停用設備。
Q · 電梯沒貼有效安檢合格標示還能搭嗎?
依建築法第 77-4 條第一項,昇降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第二項規定管理人(通常是管委會)須定期委託登記專業廠商保養並申請安全檢查,未申請者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申請即停止使用。標示過期仍在用屬灰色地帶,一旦出事管理人責任極重。
白話解讀
每天搭電梯上下樓的時候,你有沒有注意過電梯轎廂裡那張小小的安全檢查標示?這張紙比你想像中更重要。它代表這部電梯通過了竣工檢查、取得了使用許可證、最近一次安全檢查還在效期內。沒有這三樣,這部電梯在法律上根本不能用。建築法第 77-4 條把整套電梯和機械停車設備的安全管理寫成一條責任鏈:管理人(通常是你家管委會)負責定期委託專業廠商保養、申請安全檢查;專業廠商必須有登記證、要投保意外責任險、要派合格的技術人員作業;檢查員不能跟廠商有利益關係。任何一環斷了,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停掉這部電梯的使用權。你下次去看房,這條法律給你一個之前沒注意過的問題:這棟的電梯使用許可證在哪?最近一次安全檢查是什麼時候?答不出來的房子,背後的管委會運作可能有漏洞。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77-4 條為昇降設備(電梯)與機械停車設備的安全管理總則,要求設備須經竣工檢查取得使用許可證、由登記專業廠商定期維護保養並接受安全檢查,並將管理人、專業廠商、檢查機構、檢查員的法定義務逐一列明,構成設備公共安全的多層責任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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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電梯沒貼合格標示還能搭嗎?▾
法律上不行。建築法第 77-4 條第一項規定昇降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第二項規定管理人未申請安全檢查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申請,逾期即停止使用。實務上常見標示過期但仍在使用的灰色期,此時出事管委會責任非常重。內行人提示:搭電梯前看一眼合格標示有效日期,這個一秒習慣是出事時自保的證據。
Q2機械停車位夾壞我的車誰賠?▾
賠償鏈通常從管理人(管委會)開始,但可同時追究保養廠商與檢查員。建築法第 77-4 條第五項要求專業廠商常時投保意外責任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這是賠償的直接來源之一。內行人提示:事故當下立刻拍下設備上的廠商標示與最近一次檢查標籤,後續求償可直接鎖定該廠商與檢查員,省下大量蒐證時間。
Q3管委會說維修費太貴不做安檢,住戶能怎麼辦?▾
住戶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檢舉。建築法第 77-4 條第二項給主管機關介入權力:管理人未申請者限期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停止設備使用。內行人提示:先在管委會會議或社區群組書面提出安檢需求並留存紀錄,這在後續追究主委個人責任時是關鍵證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建築法 77-4 條是什麼?▾
規範電梯與機械停車設備的安全管理,要求取得使用許可證、定期保養與安全檢查,並列明四角色責任。
Q5電梯使用許可證是什麼?▾
設備經竣工檢查合格後核發、准許使用的法定文件,逾期未重新檢查即不得使用。
Q6誰是電梯的法定管理人?▾
對設備負維護與申請安檢義務之人,公寓大廈通常為管理委員會。
Q7電梯安檢責任鏈包含哪些角色?▾
管理人、登記專業廠商、檢查機構、檢查員,加上監督的主管建築機關。
Q8電梯安檢沒過或沒做怎麼辦?▾
管理人應立即委託合格廠商補做安檢;住戶可向主管建築機關檢舉觸發限期改善。
Q9機械停車位夾壞車怎麼求償?▾
保全證據→通知管理人→向主管機關檢舉→啟動廠商責任險,並對管理人、廠商、檢查員分別求償。
Q10電梯多久要做一次安全檢查?▾
依昇降設備檢查管理辦法通常每年至少一次,未申請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停用。
Q11怎麼確認電梯合不合法可以用?▾
看轎廂內使用許可證與安全檢查合格標示是否在有效期內,過期就拍照留證。
Q12電梯事故找管委會 vs 找廠商哪個有利?▾
可並行:管委會是管理人責任,廠商有保養與投保義務且通常有責任險可賠,視證據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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