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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7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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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2. 2.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3. 3.前項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受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之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從業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受理安全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使用許可證。
  4. 4.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之;其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5. 5.第二項之專業廠商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 二、應依原送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 三、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最低金額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四、應依規定保養台數,聘僱一定人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五、不得將專業廠商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 六、應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業務督導。 七、訂約後應依約完成安裝或維護保養作業。 八、報請核備之資料應與事實相符。 九、設備經檢查機構檢查或主管建築機關抽驗不合格應即改善。 十、受委託辦理申請安全檢查應於期限內申辦。
  6. 6.前項第一款之專業技術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將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 二、應據實記載維護保養結果。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專業廠商。
  7. 7.第二項之檢查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具備執行業務之能力。 二、應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 三、申請檢查案件不得積壓。 四、應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業務督導。 五、檢查員檢查不合格報請處理案件,應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複檢不合格之設備,應即時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8. 8.第三項之檢查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 二、應據實申報檢查結果,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應報請檢查機構處理。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所舉辦之訓練。 四、不得同時任職於二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 五、檢查發現昇降設備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應即報告管理人停止使用,並儘速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9. 9.前八項設備申請使用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格式、維護保養期間、安全檢查期間、方式、項目、安全檢查結果與格式、受指定辦理安全檢查及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或團體之資格、條件、專業廠商登記證、檢查員證、專業技術人員證核發之資格、條件、程序、格式、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專業廠商聘僱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一定人數及保養設備台數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10. 10.第五項第三款之保險,其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77-4 條規定電梯與機械停車設備須經竣工檢查取得使用許可證、由專業廠商定期保養並通過安全檢查才能使用,管理人未申請主管機關可停用設備。

Q · 電梯沒貼有效安檢合格標示還能搭嗎?

不行,依建築法 77-4 條沒許可證電梯不得使用

依建築法第 77-4 條第一項,昇降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第二項規定管理人(通常是管委會)須定期委託登記專業廠商保養並申請安全檢查,未申請者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申請即停止使用。標示過期仍在用屬灰色地帶,一旦出事管理人責任極重。

深度解讀

每天搭電梯上下樓的時候,你有沒有注意過電梯轎廂裡那張小小的安全檢查標示?這張紙比你想像中更重要。它代表這部電梯通過了竣工檢查、取得了使用許可證、最近一次安全檢查還在效期內。沒有這三樣,這部電梯在法律上根本不能用。建築法第 77-4 條把整套電梯和機械停車設備的安全管理寫成一條責任鏈:管理人(通常是你家管委會)負責定期委託專業廠商保養、申請安全檢查;專業廠商必須有登記證、要投保意外責任險、要派合格的技術人員作業;檢查員不能跟廠商有利益關係。任何一環斷了,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停掉這部電梯的使用權。你下次去看房,這條法律給你一個之前沒注意過的問題:這棟的電梯使用許可證在哪?最近一次安全檢查是什麼時候?答不出來的房子,背後的管委會運作可能有漏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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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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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77-4 條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7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7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