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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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械遊樂設施應領得雜項執照,由具有設置機械遊樂設施資格之承辦廠商施工完竣,經竣工查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投保意外責任險後,檢同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使用。
- 2.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使用其機械遊樂設施: 一、應依核准使用期限使用。 二、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設施項目及最低金額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三、應定期委託依法開業之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實施安全檢查。 四、應置專任人員負責機械遊樂設施之管理操作。 五、應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
- 3.前項第三款安全檢查之次數,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必要時,並得實施全部或一部之不定期安全檢查。
- 4.第二項第三款安全檢查之結果,應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複查或抽查。
- 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之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之文件、圖說、機械遊樂設施之承辦廠商資格、條件、竣工查驗方式、項目、合格證明書格式、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設施項目及最低金額、安全檢查、方式、項目、受指定辦理檢查之機構、團體、資格、條件及安全檢查結果格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6.第二項第二款之保險,其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77條之3要求機械遊樂設施須領得使用執照才能營業,營業後每年至少實施兩次安全檢查並申報主管建築機關。
Q · 夜市或遊樂園的遊樂設施沒有使用執照,可以營業嗎?
不行,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使用
依建築法第77條之3第1項,機械遊樂設施必須走完「雜項執照→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書→投保意外責任險→申領使用執照」整串流程,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營業後每年至少安檢兩次並申報主管建築機關,主管機關還能不定期抽查。任一環節缺漏,業者除行政停業外,事故時還可能涉業務過失。
深度解讀
你帶小孩去遊樂園,買票、排隊、上車、尖叫,整個過程沒人會問你「你查過這台設施有沒有合格證明嗎?」但其實,每一台機械遊樂設施背後都藏著一條完整的法律鏈:要先領雜項執照、施工完要查驗、查驗合格要拿合格證明書、要買強制責任險、最後才能申請使用執照。沒走完這串流程的設施,業者根本不能營業。更關鍵的是,營業之後每年至少要做兩次安全檢查,結果要報給主管建築機關,主管機關還會抽查。如果你想知道你帶孩子去的那家樂園可不可信,這些紀錄都是可以查的。但九成的家長不知道這條法律存在,以為「能營業就是安全的」,等到出事才發現那家業者連最近一次的安檢報告都拿不出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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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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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