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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7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2.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3.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4.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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