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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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須申請審查許可、由登記業者施工,且不得破壞防火區劃與避難設施。
Q · 店面裝修一定要申請審查嗎?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要,且須找登記業者
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餐廳、補習班、診所、辦公室、KTV 等)的室內裝修,動工前必須申請審查許可,且只能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的室內裝修從業者施工。裝修不得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也不得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的設施。違反可依第 95 條之 1 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勒令停止使用或強制拆除。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裝修是自家的事。但只要你的空間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包括辦公室、餐廳、補習班、診所、KTV,動到牆面、天花板、隔間,你就必須先申請審查許可,並且找「有政府登記的室內裝修業者」施工。為什麼這條這麼嚴?因為錢櫃 KTV 大火、補習班悶燒案,每一場奪命災難幾乎都跟「裝修當下破壞了原本的防火區劃」有關。更冷僻但很關鍵的一點:民國 92 年修法時多加了第四款,禁止裝修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例如餐廳廁所的隔板、診所診間的隔間。違反的後果不只是罰錢,最痛的是停業、勒令拆除、營業執照保不住。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為室內裝修管理的核心規範,要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須事先申請審查許可、由登記業者施工,並設下四項禁止界線(防火避難設施、裝修材料、防火區劃與主要構造、民眾隱私權設施),是台灣建築物使用安全管理的關鍵條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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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自己裝修真的不用申請嗎?
一般單一住宅原則上不需要審查許可,但只要動到承重牆、改變防火區劃、或拆除消防設備,仍然違反第 77 條之 2 第一項第三款。而且內政部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認定比想像中廣,集合住宅公共區域、補習班、診所、餐廳、辦公室、托嬰中心都包括。
Q2怎麼確認裝修業者真的有登記許可?
到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搜尋『室內裝修業者查詢』,輸入業者統編或公司名稱查登記狀態,特別注意分類要是『室內裝修業』,不是『室內設計』『裝潢工程』『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時要求對方附上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影本並寫入違約條款最保險。
Q3違反這條會怎樣?嚴重嗎?
依建築法第 95 條之 1,違反第 77 條之 2 可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止使用、強制拆除違法部分。最關鍵的不是罰鍰,而是停業對營業者的衝擊,餐廳停業一個月的人事與租金損失常遠超 30 萬罰金。
Q4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是什麼?
室內裝修管理核心條文,要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裝修須審查許可、由登記業者施工,並設四項禁止界線。
Q5什麼算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者,如餐廳、補習班、診所、辦公室、KTV、托嬰中心,認定範圍比想像廣。
Q6什麼是防火區劃?
用防火構造把建築物分隔,火災時阻止延燒、爭取避難時間,破壞它違反第三款。
Q7室內裝修業跟室內設計差在哪?
前者是內政部專屬登記許可,後者是設計師證照,法律意義不同,只有前者能合法承接審查裝修。
Q8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怎麼申請?
確認建物屬性→委託登記業者→備齊圖說→動工前向建管處或審查機構送件取得許可。
Q9怎麼確認業者有登記許可?
到內政部營建署查『室內裝修業者查詢』,分類要是『室內裝修業』,簽約要求附登記證書影本。
Q10違法裝修被檢舉怎麼辦?
立刻停工→委託登記業者重新評估補件→主動向建管處說明改善方案,主動補件罰責通常較輕。
Q11違反第 77 條之 2 罰多少?
依第 95 條之 1 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勒令停業、強制拆除,真正成本在停業損失。
Q12第 77 條之 2 vs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哪個管裝修?
前者管建築安全與防火區劃,後者管共用部分變更,住戶裝修可能同時受兩者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登記業者 | 一般室內設計/裝潢公司 |
|---|---|---|
| 是否能合法承接室內裝修 | 可(符合第二、三項) | 未必,須具室內裝修業登記 |
| 對應證照 |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 | 設計師證照/工程行登記,法律意義不同 |
| 違法施工風險承擔 | 業者依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 | 現任使用人易成被開罰行為人 |
登記業者
- 是否能合法承接室內裝修
- 可(符合第二、三項)
- 對應證照
-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
- 違法施工風險承擔
- 業者依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
一般室內設計/裝潢公司
- 是否能合法承接室內裝修
- 未必,須具室內裝修業登記
- 對應證照
- 設計師證照/工程行登記,法律意義不同
- 違法施工風險承擔
- 現任使用人易成被開罰行為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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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40712 增訂)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室內裝修之管理,爰明定建築物室內裝修遵守之規定,以確保公共安全。 三、明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委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並明定其從業者應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以有效管理。 四、明定室內裝修行為之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及室內裝修從業者之管理,由內政部定之,以健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
(0920506 修正)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增列為依據本條文制定之「建築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增列保護民眾隱私相關修正條文之立法依據。
- 公眾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隱私權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室內裝修之管理,爰明定建築物室內裝修遵守之規定,以確保公共安全。 三、明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委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並明定其從業者應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以有效管理。 四、明定室內裝修行為之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及室內裝修從業者之管理,由內政部定之,以健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
增列為依據本條文制定之「建築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增列保護民眾隱私相關修正條文之立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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