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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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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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77條之1規定,原有合法建築物的構造、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改善或改變使用用途。
Q · 我房子當年蓋的時候合法,政府現在能要求我改善嗎?
能,合法不等於永久免改善
依建築法第77條之1,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的原有合法建築物,只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主管機關就能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這是法律明文授權突破「不溯及既往」的安全閥,111年修法後連「構造」(耐震)也被納入,舊商辦、餐廳、長照機構受衝擊最大。
深度解讀
你住的、你工作的、你週末逛的建築物,很多是 30 年前 40 年前蓋的。當年合法,今天的標準早就不一樣了。火災逃生通道夠不夠寬?防火區劃有沒有?消防設備跟得上現行規定嗎?地震耐震係數達標嗎?這條就是處理這個「合法但不符現代標準」的灰色地帶。它授權主管機關「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意思是你不改善就要改變使用類型(從營業改回住家)或是面臨被令停業的處罰。最關鍵的修法在民國 111 年:原本只管防火避難和消防設備,那次擴大到「構造」也要強制改善。為什麼?因為 107 年花蓮地震逼出來的。一場地震揭露了大量舊建築物耐震不足的問題,立法院於是把建築結構安全也納入強制改善範圍。如果你是商辦房東、餐飲業主、長照機構負責人,這條直接決定你的房子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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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公眾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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