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7 條
- 1.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 2.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 3.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 4.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 5.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77條要求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維護建物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須定期檢查簽證並申報,未申報按次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Q · 房子租出去,公安申報是房東做還是房客做?
依建築法第77條第三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檢查簽證與申報義務同時落在「所有權人」與「使用人」身上,兩個身份只要佔一個就有責任。租約即使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也只能解決你和房客之間的私法求償,無法對抗主管機關依第91條對雙方所為的裁罰。實務作法是把「申報完成後須提供申報書副本」明訂入租約作為求償證據。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間店面租給人家開餐廳、安親班、健身房、KTV,覺得房租收得很爽?這條法律告訴你:建築物的安全責任不是只有政府的事,是「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事,這兩個身份你只要佔一個就跑不掉。更精準地說:如果你的房子被歸類為「供公眾使用」(就是有不特定人會進出的場所),你必須「主動」花錢請政府認可的專業機構來檢查、簽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這就是俗稱的「公共安全申報」(公安申報)。沒做?罰鍰六萬到三十萬,連續罰,還可能被勒令停業。八仙塵爆、錢櫃大火、城中城火警之後,這條的稽查力度被拉到史上最高。很多房東到被罰才知道:原來收租金的人,要負責的不只是漏水。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77條為建築物使用安全的核心義務規範,課予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及構造設備安全之責任,並要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定期委託認可機構檢查簽證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構成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的法源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築法第7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的安全維護義務,以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定期檢查簽證與申報義務。
Q2公安申報沒做會怎樣?▾
依第91條按次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可連續開罰,嚴重者命令停止使用。
Q3什麼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依使用類組認定(A、B 類及部分 C/D/F/G 類),如餐廳、補習班、KTV,與面積大小無直接關係。
Q4公安申報多久要做一次?▾
由內政部依建築物類組訂定,常見為每年或每兩年一次。
Q5公安申報和消防安檢申報一樣嗎?▾
不一樣。公安申報依建築法第77條管結構與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檢依消防法第9條管滅火與警報設備,兩套主管機關、兩套罰則。
Q6老房子也要做公安申報嗎?▾
要。義務針對建築物現在的使用狀態而非建造年份,老建築反而是優先稽查對象。
Q7公安申報要找誰做?▾
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名單可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查詢。
Q8租約寫好由房客負責就能免責嗎?▾
不能對抗政府裁罰,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併同處罰;租約約定僅供私法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
|---|---|---|
| 法源 | 建築法第77條 | 消防法第9條 |
| 主管機關 |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建管處) | 消防局 |
| 檢查標的 | 建築結構、防火避難設施、無障礙設備 | 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撒水系統等消防設備 |
| 常見誤區 | 誤以為與消防申報是同一件事而只做其中一個 | 誤以為做了消防申報就涵蓋建物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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