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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建築法 第 77 條

  1. 1.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2. 2.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3. 3.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4. 4.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5. 5.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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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77條要求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維護建物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須定期檢查簽證並申報,未申報按次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Q · 房子租出去,公安申報是房東做還是房客做?

依建築法第77條第三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檢查簽證與申報義務同時落在「所有權人」與「使用人」身上,兩個身份只要佔一個就有責任。租約即使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也只能解決你和房客之間的私法求償,無法對抗主管機關依第91條對雙方所為的裁罰。實務作法是把「申報完成後須提供申報書副本」明訂入租約作為求償證據。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間店面租給人家開餐廳、安親班、健身房、KTV,覺得房租收得很爽?這條法律告訴你:建築物的安全責任不是只有政府的事,是「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事,這兩個身份你只要佔一個就跑不掉。更精準地說:如果你的房子被歸類為「供公眾使用」(就是有不特定人會進出的場所),你必須「主動」花錢請政府認可的專業機構來檢查、簽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這就是俗稱的「公共安全申報」(公安申報)。沒做?罰鍰六萬到三十萬,連續罰,還可能被勒令停業。八仙塵爆、錢櫃大火、城中城火警之後,這條的稽查力度被拉到史上最高。很多房東到被罰才知道:原來收租金的人,要負責的不只是漏水。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77條為建築物使用安全的核心義務規範,課予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及構造設備安全之責任,並要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定期委託認可機構檢查簽證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構成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的法源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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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店面租給連鎖品牌,公安申報應該是他們做還是我做?

建築法第77條把責任同時放在所有權人與使用人身上,兩邊都有義務、都可能被罰。租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只解決私法責任,不能對抗主管機關處分。實務上應把申報完成後須提供申報書副本明訂入租約。

Q2我這棟是民國70年蓋的老房子,現在還要申報嗎?

要。義務針對建築物現在的使用狀態而非建造年份,老建築因結構與設備老舊反而是優先稽查對象。原有合法建築物不符現行規定者,可依第77條之1申請改善。

Q3公安申報沒做被罰六萬,繳完就沒事了嗎?

不是。本條依第91條按次處罰,不改善繼續違規可連續開罰,最壞被命令停止使用。收到第一張罰單後最重要的是立刻委託機構排檢,而非只繳錢。

Q4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是什麼?

依建築法第77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定期委託認可機構檢查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的合規制度。

Q5公安申報和消防安檢差在哪?

公安申報依建築法第77條管結構與防火避難(建管處),消防安檢依消防法第9條管消防設備(消防局),兩套制度兩套罰則。

Q6什麼叫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依使用類組認定(A、B 類及部分 C/D/F/G 類),如餐廳、補習班、KTV,與面積大小無直接關係。

Q7公安申報誰要負責?

所有權人與使用人都有義務,主管機關可併同處罰,租約約定僅生私法求償效果。

Q8公安申報怎麼做?

確認使用類組 → 委託認可專業機構檢查 → 取得簽證報告 → 期限內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留存收執聯。

Q9公安申報要花多少錢?

費用依建築物規模、類組與檢查項目而定,由委託之專業機構報價,主管機關不收申報規費。

Q10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怎麼辦?

看清期限與應改善項目,立即委託機構排檢並留存預約單;期限內無法完成可書面申請展延。

Q11怎麼證明申報義務在房客身上?

保留載明承租人負責申報的租約、催告紀錄與申報書副本,作為私法求償的關鍵證據。

Q12公安申報 vs 消防安檢申報哪個先做?

兩者獨立並行,無先後關係,分屬建管處與消防局,須各自完成,做其中一個不能免除另一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法源建築法第77條消防法第9條
主管機關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建管處)消防局
檢查標的建築結構、防火避難設施、無障礙設備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撒水系統等消防設備
常見誤區誤以為與消防申報是同一件事而只做其中一個誤以為做了消防申報就涵蓋建物公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12条(定期調査・検査報告)
🇰🇷 韓國건축법 제35조(건축물의 유지·관리)
🇩🇪 德國Musterbauordnung (MBO) § 3(allgemeine Anforderungen)i.V.m. landesrechtlichen Prüfverordnungen
🇫🇷 法國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art. R143-1 et s.(sécurité des établissements recevant du public)
🇺🇸 美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BC) + Certificate of Occupancy / local facade inspection laws(e.g. NYC Local Law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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