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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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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76 條規定建築物用途變更為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構造、設備、室內裝修,消防部分會同消防機關。

Q · 把住宅或辦公空間改成開店,建管處會來查什麼?

查構造、設備、室內裝修,消防會同消防局

依建築法第 76 條,當建築物從非公眾使用變更為公眾使用、或從一種公眾使用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實地檢查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三大項,其中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會同消防主管機關共同檢查。沒通過這道檢查,業態在法律上即屬違法使用。

深度解讀

你看上一間黃金店面,房東說「之前是早餐店,你要開酒吧也行」。租約簽下去,裝潢花了三百萬,開幕前一個月被里長檢舉,建管處派人來查,結果你才知道這間房子在「使用執照」上登記的是住宅、辦公或某一類商業使用,要變成你想做的業態,必須先通過構造、設備、室內裝修三方面的檢查,消防那關還要消防局親自走一趟。沒過?你的店在法律上等於違法使用,依建築法第 91 條可被罰六萬到三十萬,還可能被勒令停業。這條法律的存在,是為了在用途轉換的瞬間做一次「公共安全體檢」。住家的逃生需求和 KTV 的逃生需求差太多了。前一個房客留下的合規狀態,不會自動延續到你的新業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非名詞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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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76 條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