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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75 條(檢查及發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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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變更使用之檢查及發照期限,依第七十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75條規定變更使用之檢查及發照期限準用第70條,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後10日內派員查驗,合格後核發使用執照。

Q · 變更使用申請送出後,主管機關多久要來查驗?

準用第70條,應於10日內派員查驗

依建築法第75條,變更使用之檢查及發照期限「依第70條之規定辦理」。第70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後10日內派員查驗,查驗合格後核發使用執照。換言之,送件起算10天是機關的法定派員時限,不是參考時間;逾期未動作,申請人可書面詢問進度並要求說明。

深度解讀

變更使用執照這幾個字聽起來很無感,但它直接決定你的店能不能開、什麼時候能開、有沒有罰單風險。你想把住家改成民宿、把辦公室改成餐廳、把倉庫改成展演空間,這些都需要變更使用執照。你交了申請書、附了結構計算和設備圖說(依第 74 條),然後呢?多數人以為「等政府慢慢來」是常態,錯。第 75 條把第 70 條的時間鏈接過來:主管機關必須在收到申請後 10 天內派員查驗。10 天,不是 30 天,不是「合理時間」。如果機關拖到第 11 天還沒動作,你不是只能繼續等,你可以陳情、要求書面進度說明、必要時走訴願主張機關怠於行政。多數人對行政流程的時間壓力一無所知,這條就是你最被忽略的時間槓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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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7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變更使用之檢查及發照期限,依第七十條之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