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75 條(檢查及發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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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變更使用之檢查及發照期限,依第七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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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75條規定變更使用之檢查及發照期限準用第70條,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後10日內派員查驗,合格後核發使用執照。
Q · 變更使用申請送出後,主管機關多久要來查驗?
準用第70條,應於10日內派員查驗
依建築法第75條,變更使用之檢查及發照期限「依第70條之規定辦理」。第70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後10日內派員查驗,查驗合格後核發使用執照。換言之,送件起算10天是機關的法定派員時限,不是參考時間;逾期未動作,申請人可書面詢問進度並要求說明。
深度解讀
變更使用執照這幾個字聽起來很無感,但它直接決定你的店能不能開、什麼時候能開、有沒有罰單風險。你想把住家改成民宿、把辦公室改成餐廳、把倉庫改成展演空間,這些都需要變更使用執照。你交了申請書、附了結構計算和設備圖說(依第 74 條),然後呢?多數人以為「等政府慢慢來」是常態,錯。第 75 條把第 70 條的時間鏈接過來:主管機關必須在收到申請後 10 天內派員查驗。10 天,不是 30 天,不是「合理時間」。如果機關拖到第 11 天還沒動作,你不是只能繼續等,你可以陳情、要求書面進度說明、必要時走訴願主張機關怠於行政。多數人對行政流程的時間壓力一無所知,這條就是你最被忽略的時間槓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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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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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七十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70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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