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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拆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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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83 條
(古蹟之修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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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
主管機關
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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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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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建築許可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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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建築基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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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建築界限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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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施工管理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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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使用管理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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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拆除管理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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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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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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