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83 條(古蹟之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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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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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83 條規定,被指定為古蹟的建築物,所有人負管理維護義務,修復前須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動工。
Q · 我家老屋被指定為古蹟,可以自己找工班修嗎?
不行,修復須先報主管機關許可
依建築法第 83 條,被指定為古蹟的建築物,所有權雖仍歸屋主,但「修復」必須先報經古蹟主管機關(文化局/文化部)許可後才能動工。日常清潔、抓漏小修不在此限,但凡涉及結構、外觀、構件更換、用途變更皆須許可,未經許可動工可能觸發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行政罰與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祖父留下的三合院已經一百年了,屋瓦掉得差不多,你想簡單翻修一下繼續住。你以為這只是裝潢的事,找個工班來敲一敲就好。但如果這棟房子被指定為古蹟,事情完全不同:你不能自己做主修繕,每一個動作都要經過古蹟主管機關許可。隨意動工的代價不只是行政罰鍰,還可能觸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刑事責任。這條法律的核心邏輯是:被指定為古蹟的建築,雖然產權還是你的,但「修復方式」這個權利已經部分移交給文化主管機關。換句話說,所有權還在,但所有權的內容被切掉了一塊。多數屋主接到指定為古蹟的通知時不知道這個切割有多深,等到想動工才發現處處受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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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