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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29248 號
要旨
關於執行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罰鍰,如兩者恰屬同一人,是否涉及一事不二罰原則疑義
主旨
關於執行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罰鍰,如兩者恰屬同一人,是否涉及一事不二罰原則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七九二號函。
二 查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上開法條係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其修正理由依立法說明係:「 (第七十七條) 為全面建立建築物使用檢查制度,使建築物使用行為主體與責任歸屬能具體明確,爰明定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配合第七十七條之修正,明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其立法目的,係對於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均課以維謢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責任,而其所負之責任似無差別。
三 次查依 貴部來函所附臺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書理由所載:「原處分機關係以蝶○花旅社為使用人,而高○政為所有權人各予裁處六萬元罰鍰,經查系爭建物係訴願人高○政所有且由訴願人高○政自行獨資設旅社使用,有原處分機關核發之基建商字第三二一七八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附案可稽,……」準此,本案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既為同一人,且屬一行為違反同一法條規定,參照前開法條立法說明,如原處分機關裁處二個月罰鍰處分,則顯有雙重處罰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