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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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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
異議
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
鑑定
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鑑定小組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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