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4條,該條款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提供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的補助。補助的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可以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定制。這意味著不同地區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的需求和情況,制定相應的辦法。 第二項規定,如果對於前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評估結果有異議,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來處理當事人提出的鑑定申請。而鑑定小組的組成、執行、運作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根據以上的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參考資料的範例: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法規:我們可以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的辦法或自治法規,以了解在該地區申請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的具體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和其他相關事項。 2. 中央主管機關相關法規:我們可以參考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制的辦法,了解鑑定小組的組成、執行、運作和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規定。 繁體中文資料參考: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行政院公告):https://www.statute-law.org.tw/law-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網站: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具體地區,可以查詢相關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法規和辦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60425 制定)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鑑定小組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落實本法,並避免人民因無力負擔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而不提出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申請,爰明訂第一項「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規定。另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原則,且對不服評估之處理,應有處理機制,明訂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 鑑定名詞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3 條條文
為落實本法,並避免人民因無力負擔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而不提出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申請,爰明訂第一項「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規定。另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原則,且對不服評估之處理,應有處理機制,明訂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