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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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的規定: 1. 起造人在依據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必須擬具重建計畫,並且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在取得同意後,起造人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且按照建築法令的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棟老舊建築物位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所指定的重建範圍內,該建築的起造人必須擬定一份重建計畫,並且獲得所有相關土地和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同意。一旦獲得同意,起造人就可以向當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重建計畫,並且按照建築法令的要求申請建築執照。 2. 根據該條的規定,重建計畫的申請期限截止到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的起造人計劃申請重建,則其必須在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申請。過了這個截止日期,該重建計畫就不再受理。
立法沿革 1 版
(1060425 制定)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申請程序,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取得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申請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至申請應備之書件及重建計畫應載明之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建築法法規
本條例之申請程序,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取得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申請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至申請應備之書件及重建計畫應載明之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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