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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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各款之容積獎勵額度。根據第1款規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根據第2款規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根據第3款規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然而,根據第2項規定,前述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而根據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申請重建者,其容積獎勵額度同前述第一款規定一樣。 (資料來源: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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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