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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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