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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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者: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 2.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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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9 條,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的容積獎勵額度如下: - 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 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的無障礙環境: - 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 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以上容積獎勵額度不能重複申請。 參考資料: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居住建築篇: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9.docxx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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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