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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容積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為上限,計算方式如下: 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畫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容積率。
  2.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應先完成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法律關係之清理,並開闢完成且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區)有後,始得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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