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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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該條規定提供了對於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劃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的獎勵容積額度計算方式。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獎勵容積的計算方式如下: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劃範圍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等於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除以建築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再乘以建築基地之容積率。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必須先完成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且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所有權以後,才能核發使用執照。 這表示當協助取得及開闢重建計劃範圍周邊的公共設施用地時,需要按照公共設施用地的面積以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建築基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比例來計算獎勵容積額度。而且在核發使用執照之前,必須完成相關的法律程序和土地產權轉移登記。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共設施用地的法律關係清晰且土地產權得到確立,使建築容積獎勵有效和合法地提供給符合條件的申請者。 參考資料: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87) - 公告土地現值 (https://www.land.gov.tw/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79)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核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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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