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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起造人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容積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二、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 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或無障礙環境評估。
  2. 前項第二款之保證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未訂定者,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繳納之保證金額=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零點四五×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3. 起造人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取得或通過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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