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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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的規定,起造人在申請容積獎勵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起造人必須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 2. 在領取使用執照前,起造人需支付一筆保證金。 3. 在領取使用執照後的兩年內,起造人必須取得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或無障礙環境評估。 第二款內容中提到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訂定保證金金額,則可以使用如下公式計算:保證金金額 = 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 × 0.45 × 申請容積獎勵的樓地板面積。 根據第三款的規定,如果起造人取得了標章或通過評估,則保證金將無息退還。但若未取得或通過,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這些規定是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訂立的,可以用來鼓勵起造人對建築進行改善和升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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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