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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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