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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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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容積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2條的規定,申請者若已經符合第三條至第六條的容積獎勵條件,但仍未達到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容積上限,則可以再提出第七條至第十條的容積獎勵申請。這意味著在申請第三至第六條容積獎勵後,若仍有擴大建築容積的需求,可以再次提出第七至第十條的容積獎勵申請。具體的申請程序和相關標準,需要參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其他條文和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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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