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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重建計畫申請者,得用修正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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