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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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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2. 2.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下列規定再給予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一、施行後三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施行後第四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施行後第五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施行後第六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施行後第七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六、施行後第八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
  3. 3.重建計畫範圍內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或加計同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之獎勵,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4. 4.前二項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
  5. 5.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一千平方公尺為限。
  6. 6.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7. 7.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依照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的規定: 1. 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適度的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的建築容積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的基準容積的1.3倍或原建築容積的1.15倍。此獎勵不受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的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的限制。 2. 在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以給予以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的建築容積規定上限的限制: - 三年內申請: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10%。 - 第四年申請: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8%。 - 第五年申請: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6%。 - 第六年申請: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4%。 - 第七年申請: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2%。 - 第八年申請: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的1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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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